吴华:希望出台更加明确的税收优惠举措
发布时间: 2017-02-02 来源: 《人民政协报》 发布者:xuxiang
采访中,浙江大学民办教育研究中心主任吴华多次提及“税收”问题。在他看来,这是影响举办者选择营利性民办学校的重要因素之一。 关于税收问题,《若干意见》做出如下规定:民办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企业支持教育事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照税法有关规定,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个人支持教育事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及政策的相关规定在个人所得税前予以扣除。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享有同等待遇,按照税法规定进行免税资格认定后,免征非营利性收入的企业所得税。 “没有具体条文指明营利性学校将取得怎样的税收优惠,业内‘类比高新企业,按15%收取所得税’的呼声没能实现。”吴华告诉记者,如果9月1日之前,国家税务总局没有出台相应减免通知,则意味着,营利性民办学校将按照“增值税6%,所得税25%”缴纳税费。“这些费用将达到民办学校收入的15%左右。按照行业的平均估算,民办学校结余约占当年收入的30%,如果税收占15%,则意味着民办机构结余将减少一半。” “地方没有权力制定税收减免举措。”一位不愿具名的专家表示,税由法定,“税收优惠”的说法不能为地方留下政策空间。“作为最有可能明确这一问题的国家级民促法配套文件,《若干意见》中没有相关条文,我们只能呼吁税务部门出台相应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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