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回应:营利性学校可不注明“公司”

发布时间: 2017-02-02 来源: 《人民政协报》 发布者:xuxiang

 

按照民促法修法中对分类管理的相关规定,选择营利性的民办学校需到工商部门登记,根据公司法,这意味着学校对外文件上需注明“有限公司”,与之前“xxx学校”的名称相比,部分民办教育者担心这将在无形中降低学校招生吸引力及毕业生竞争力。1月11日,本刊刊发报道《营利性学校能否不注明“公司”》,反映民办教育界的这一担忧。

教育部新闻发布会上,针对本报记者的相关提问,教育部发展规划司司长谢焕忠回应道:教育部已与工商部门达成共识,营利性民办学校只需在营业执照上注明“公司”字样,其他与学生相关的文件如毕业证、成绩单等则可以省略,只注明“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