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对民办学校实施分类管理?

发布时间: 2017-01-09 来源: 《北京民办教育协会网》 发布者:xuxiang

 

11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正案)》,确立了民办学校分类管理的法律依据,一方面对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作出了明确界定;另一方面明确了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准入领域。可以说,分类管理是这次修法的一大亮点,那么,为什么要对民办学校实施分类管理?

一、民办学校性质界定的不确定性

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1998年国务院颁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学校一般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一般被当作民间非营利组织。作为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法》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都规定了其应同时满足的多个条件,如不以营利为目的、资源投入者不享有所有权、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或变相分配、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非营利性目的等。但另一方面,《社会力量办学条例》中有规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教育机构,但是却允许民办学校解散清算后可以将剩余财产返还或折价返还给举办者,可以说,之前的相关法律制度是冲突的。

二、民办学校面临的困境

民办学校发展的焦点问题是财产所有权、法人治理结构、企业所得税纳税资格以及民办学校教师社会保险等问题。在财产所有权方面,因为按非企业的形式,举办者是不能对其投入的财产主张任何所有权或收益权;但如果是按照企业形式,很难界定甚至否定其作为股东的一些权利。我国民办学校一般采用的是非企业法人制度框架下的企业式办学。这种营利性与非营利性不清、企业与非企业界限不明的办学方式,一方面阻碍了民办学校的自身认同,甚至会出现财产以及权力争夺的现象;另一方面严重妨碍了民办学校在税收、土地、教职工保险等方面制度的完善,而对于各个民办学校之间的发展关系也产生了不利影响。

因此,此次修法从理论和制度上对民办学校实施分类管理,彻底划分为营利性和非营利性两种,从根本上理清民办学校组织性质模糊不清的情况,进而解决办学过程中遭遇的各种问题。并且分类管理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办学行为,作为一种政策导向缓解了公益性与非营利性之间的矛盾,保证了我国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