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东西不“落地”,民办学校教师才会“漂着”

发布时间: 2016-07-08 来源: 《中国教育新闻网》 发布者:xuxiang

 

    无论民办学校的办学水平好不好,每年暑假期间都会有一批教师跳槽。这一现象严重破坏了民办学校的教育生态,也制约了民办教育向前发展。笔者认为,民办校教师对民办教育的未来缺乏稳定预期,主要是因为民办教育的法律法规没有真正“落地”,使得民办教师的福利待遇缺乏保障。

  《民办教育促进法》是指导民办教育发展的一部专门法律,它对民办校教师的地位、待遇和权利等方面作了相关规定:“民办学校的教师、受教育者与公办学校的教师、受教育者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民办学校应当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并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民办学校教职工在业务培训、职务聘任、教龄和工龄计算、表彰奖励、社会活动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公办学校教职工同等权利”。

  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涉及教师权益的有关法律法规并没有真正“落地”。民办学校教师的身份和地位与公办学校教师相去甚远——名义上是“教师”,实质上更像是“打工仔”,一有机会就想着“跳槽”。民办学校教师缺乏归属感的背后,有以下三点原因:

  一是民办学校的属性问题。民办校教师只能按照企业职工的标准缴纳社会保险,社保待遇明显不如公办教师;

  二是民办学校法人属性不清。在涉及“获得‘省级文明学校’命名后,教职工在三年内享受一定数额的奖金”等教职工福利待遇问题上,民办校教师没有被考虑在内;

  三是地方对民办教育政策的解读及操作存在偏差,对民办校教师在一些业务培训上的经费支持不能做到与公办学校一视同仁。有关部门对民办校普遍缺乏认可,或者在执行上级“评优评先”等文件时,存在认识上的差异。在名额少的情况下,可能有意无意地偏袒公办学校,甚至直接将民办学校排除在外。

  民办学校教师手上捧着与公办学校教师一样的教师资格证,从事着同样的教育工作,却享受不到同等的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正因为如此,无论是工作多年的教师,还是新聘的师范院校毕业生,都只将民办学校当成维持生计的一个平台,时刻准备着参加社会上的各种招考活动。虽然民办校从事业留人、待遇留人、感情留人等方面作出多番努力,但均难以改变教师频繁流动的现象,这对于民办学校的发展来说是一个致命的问题。每到社会招考时期,看着身边同事一个个在背地里埋头准备、积极迎考,那些原本打算在民办校安心工作的教师也被搅得人心惶惶,根本无法集中精力潜心教学。这不但影响教育教学质量的提升,也使得学校遭到家长的质疑,致使学校出现“老生留不住、新生招不来”的现象,声誉和形象双双受损。 

  教师是学校发展的基石,学校的办学理念只有依靠一线教师来实现。教师的不稳定,导致学校陷入年年培训新教师的恶性循环,影响整体教学质量。基于这些问题,笔者认为,有关部门应当重视民办校教师的生存状况,及早出台相关政策和措施,切实履行《民办教育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让民办学校教师的法律地位真正“落地”,为民办校教师赢得尊严,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教师频繁流动的问题。

  要做到以下几点:

  一是公平的社保待遇。社保待遇问题是稳定民办学校教师队伍的核心问题,社保待遇低是横在民办学校健康发展道路上的一大障碍。《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已有十多年时间,在推进教育全面深化改革的大背景下,改革民办校教师社保待遇恰逢其时。据报道,在2011年,温州民办教育改革“1+9”文件出炉,其中专门就教师社保问题出台了《关于完善民办教育社会保险制度的实施办法(试行)》的文件,开启了民办校教师与公办校教师享受同等社保等福利待遇的春天。政府有关部门应该直面民办校教师的生存状况,切实解决民办校教师的社会保障待遇问题。只有这样才能把握住民办校生存与发展的命脉,有效遏制民办校教师频繁跳槽现象,促进民办校的健康发展。

  二是公平的学习进修平台。教师的专业成长直接关乎学生的成长,参加各种业务学习和培训,不仅是民办校教师促进个人专业发展的内在需求,也是增强民办校教师对民办教育认同感和归属感的重要途径。有关部门应严格执行政策法规,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调,切实解决民办校教师参加业务培训经费上的困难,使得民办校教师不仅在业务培训上与公办校教师享有同等权利,在经费的支持上也享有同等保障。只有这样,才能增强民办校教师的归属感和安全感,从而安心从教,共同推动民办教育的发展。

  三是公平的表彰奖励权利。《民办教育促进法》对此作了明确规定,但在操作过程中,一些民办校教师在这方面受到了歧视和排挤,以至于工作积极性受挫,对民办教育心灰意冷。希望政府部门能够让民办教育的法律法规文件走到民办教育实践中来,切实将民办学校纳入统一规划,按照民办校师生人数比例统筹分配有关名额,兑现“文明学校”等相关奖励津贴。尤其希望各级政府、各级部门之间上下贯通,与上级有关政策或文件精神保持高度一致,加强对民办校的认可,杜绝选择性地落实上级政策、偏袒公办校、甚至是直接排除民办校的行为。

  民办教育为我国教育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已经成为我国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民办学校的属性问题,注定了民办校教师与公办校教师实现同等法律地位、享有同等社保等福利待遇是一个长期、渐进的过程。让民办教育法“落地”,让民办校教师不再频繁跳槽是一个系统工程,希望政府及有关部门用“专业”设计,用“心”管理,用“情”经营,用“责任”落实。

  (作者陈松信,蒲公英评论特约评论员,文章第36次入选“锐评”栏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