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杰庭:推进民办教育分类管理,促进民办学校健康发展
发布时间: 2016-03-21 来源: 《中国民办教育协会网》 发布者:xuxiang
民办教育是我国改革开放30年来的标志性成果,在今天二孩政策全面放开、老百姓对优质教育有着更强烈要求的背景下,有着更强烈的现实意义。当前,全国人大正在主持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对民办教育实行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分类管理,这是促进民办教育事业规范发展的深远考虑,但一审二审透露出来的信息令民办教育界深为忧虑,民间甚至流行着“选择营利早死、非营利晚死,早晚都是死的传闻。”我想,这显然不符合此次修法的宗旨。三审在即,民办教育界高度关切。为此,就几个焦点问题提出具体建议:
一、应首先明确分类后的系统扶持政策,提供选择的明确路径。
过去30年,我们一直是摸着石头过河。民办教育也一度是先实践后规范。很多政策不明朗或者是头疼医头、脚疼医脚,朝令夕改、互相冲突,给实践者带来了巨大困惑。现在,按照法律修订案的设计,民办教育举办者将面临营利和非营利的选择,希望有关部门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与物权法、担保法等相关法律衔接,强化顶层设计、完善配套措施,以支持举办者在清晰预知明天的背景下做出心甘情愿的选择。
二、完善配套政策时的几个原则性建议。
1、明晰民办学校土地出让金的补缴办法。
建议在土地政策上,坚持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把过去所有教育用地按当时的土地价格补交土地出让金,土地性质为商业,用途要求用于教育;这样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将对投资及其增值的全部资产拥有所有权与使用权,以合法持有的财产进行抵押贷款和融资,形成社会资本持续投入机制,减轻政府财政包袱,破解办学资金来源单一的融资难题,以利于民办教育做大做强做优。反之,办学成本之昂贵将会导致老的学校很难再办下去。
2、凡是学历教育,不分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均在培养人,均应该和公办学历教育一样享有税收、奖励、资助等等扶持政策。
营利性和非营利性选择是举办者的诉求和选择问题,跟学校、教师和学生没有关系。学校作为培养人的公益事业,其培养人的公益性质不因为举办者的选择而发生任何变化,学生也都是共产主义事业接班人。建议:民办学校则应该和公办学校一样,不应该交营业税,选择营利性民办学校,所得税优惠(按15%缴纳)。学校选择为营利性学校而因资产过户、产权转让等一系列后续手续带来的收费也应尽可能减免,避免因成本过重而经营不下去,同时银行可通过间接的贷款税率优惠等措施给予支持补助。
3、不论营利和非营利,要依法落实所有学校的自主办学权。
无论出资人是否选择营利,无论是否接受政府资助,民办学校的性质不变,应该要依法保障其在招生、收费、专业设置等方面的自主权,依据市场定价,避免行政干预限制,从而充分发挥民办教育的体制机制优势。
4、完善营利性民办学校的融资和退出机制。
民办学校破产或退出会带来教职工的安置问题和学生能否继续平稳就学的问题,处理不好,可能对社会稳定造成严重隐患。现行的《担保法》以及《物权法》对民办教育机构的资产合理抵押的限制性条款,制约了民办学校的融资。建议做出智慧的制度设计,以支持民办学校的重组和退出。
5、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要保护好举办者的产权,尊重其作为创业者的感情和愿望。
我们国家的现实国情是,很多民办学校由举办者利用自有资产在办学,如果按照现在的条文,一旦选择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则将意味着自己家的产权要被收为社会公有资产。这不符合物权法的核心精神,实践中也导致民办学校举办者在选择时的纠结,建议在相关条款上细化研究。
6、在修法的同时,希望有关部门积极做好社会舆论环境的引导和建设。
选择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只是遵照的运行规则不同,学校的本质都是在培养人。不要因为部分举办者选择营利性便给贴上唯利是图的标签,影响这些学校的运转和招生,甚至影响整个民办学校的声誉。
《民促法》的修订,直接牵系着改革开放以来经过数十年奋斗的现存民办学校的生死存亡。所以,呼吁充分调研、倾听一线声音、广泛协商、系统研究。
(作者系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副会长、全国政协委员、锡华投资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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