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教师不得有偿家教
发布时间: 2014-11-05 来源: 《江门日报》 发布者:xuxiang
江门日报讯(记者/娄丹)以后,民办教师也不得从事有偿家教。记者昨日从市教育部门获悉,日前,我市发出《江门市关于禁止中小学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的补充通知,对“在职教师的范围”及“有偿家教”进行重新界定:有偿家教的主体除公办教师外,还包括民办教师;有偿家教内容除学科外,还包括术科如音乐、美术、体育等。
去年5月,市教育局出台了《暂行规定》,明确禁止中小学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并公布了举报电话和网站。根据《暂行规定》,公办中小学在职教师利用课余或其他时间从事以中小学生为对象,以学科教学为内容的课外教学辅导、补习(含提供食宿)并获取经济利益的有偿服务行为,都属于有偿家教。
原《暂行规定》第二条将“在职教师的范围”界定为:“全市教育系统公办中小学在职教师、从事教学教研工作的在职人员及其他公办教育机构的在职工作人员。”按照新的规定,除公办中小学在职教师、从事教学教研工作的在职人员,以及其他公办教育机构在职工作人员外,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的教师,以及民办教师均不得从事有偿家教。
同时,补充通知还对“有偿家教界定”的表述进行了修改。原《暂行规定》第一条“有偿家教界定”的表述为:“本规定所称有偿家教是指公办中小学在职教师利用课余或其它时间从事以中小学生为对象,以学科教学为内容的课外教学辅导、补习(含提供食宿)并获取经济利益的有偿服务行为。”现修改为:“本规定所称有偿家教是指中小学在职教师利用课余或其它时间从事以中小学生为对象,进行的课外教学辅导、补习并获取经济利益的有偿服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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