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出新规管理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 学校收费需公示
发布时间: 2014-09-04 来源: 《河北新闻网》 发布者:xuxiang
河北省教育厅日前制定下发了《河北省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设置管理办法》,以进一步规范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管理,其中要求,学校校舍面积不得少于30OO平方米,在校生人均面积不低于 《河北省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设置管理办法》界定了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的概念,即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教学内容属于高等教育层次但不具备颁发国家高等教育学历证书资格的各类助学、培训、辅导等专修和培训学院、学校(以下简称学校)。 《河北省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设置管理办法》要求,学校应具有能够满足教学需要的相对稳定的办学场地和教学用房,校舍面积不少于30OO平方米,在校生人均面积不低于 此外,学校发布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必须载明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办学层次、学习形式、学习年限、收费项目和标准、取得学习证书的性质等,内容真实准确,并报河北省教育厅审查备案。学校不得在办学许可证核定的办学地点之外办学,不得设立分支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招生和其承担的教育教学任务委托或承包给其他单位、中介机构和个人实施。学校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应报物价管理部门备案并公示。在学生缴费时应将有关退费办法向学生进行公示,退费时依照退费办法办理。
<前一篇: 规范民办幼儿园财务行为 <后一篇: 马长冰:2014年民办中小学评先有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