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新茂:解读浙江省民办教育新政的若干亮点

发布时间: 2013-10-30 来源: 《浙江民办教育网》 发布者:xuxiang

 

黄新茂

浙江是全国唯一的民办教育综合改革试验区。先行先试,攻坚克难,是这项试点的题中应有之义。今年99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正式出台。两天后,作为《意见》的配套文件,《支持市县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由浙江省财政厅印发地。这两个文件的相继出台,标志着这项引人注目的民办教育综合改革试点开始进入由新政推动的新阶段。

《意见》由总体要求、民办学校的责任和权益、师生权益、要素保障、监管与服务等五部分组成,共二十八条。该文件为破解浙江民办教育面临的一系列突出问题指明了方向和路径,并作出了相应的政策性规定。《办法》共十条,依次对设立民办教育专项资金的目的、专项资金转移支付的原则、专项资金的用途和来源、专项资金的分配及使用等方面,作出了一系列具有创新意义的规定。

贯彻落实好这两个文件,是浙江市县两级政府应尽的重要职责。吃透吃准这两个文件精神,也是浙江民办教育工作者的当务之急。笔者作为一名老民办教育工作者,感奋之余,不揣浅陋,想就其中几个主要亮点作一些解读。

亮点一:留出发展空间,形成互补格局

《意见》第(一)条规定:促进民办教育发展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要将民办教育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统筹民办教育和公办教育的协调发展,在政府承担发展教育责任不变,保证教育投入依法稳定增长的基础上,留出发展空间,着力优化结构,积极支持有特色、高水平的民办教育,加快形成公办民办互补、有序竞争和良性发展的多元办学格局。

强调当地政府要为民办教育“留出发展空间,形成互补格局”的提法,既基于现状又着眼长远,对统一各级政府的认识,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纵观国家教育规划纲要颁行以来各省业已出台的同类文件中,作出这样提法的,浙江似属首家。其借鉴意义和示范作用不可低估。

尽管提法不等于政策,但不可否认,这是统一思想的关键,制定政策的前提,落实行动的依据。试想,对一个地区的教育具有决策权和管理权的政府及教育部门负责人,假如在他们心目中,认为“政府的责任就是发展公办教育,民办教育发不发展与我无关”,因而轻视乃至歧视民办教育;或认为“民办教育充其量只是补充,现在政府不差钱,不补也罢”,因而对民办教育面临的突出问题熟视无睹、充耳不闻,任其自生自灭;或认为“民办学校是他们的,公办学校才是我们的”,因而为彰显自己的所谓政绩,就不想也不让辖区内的民办教育做大做优做强。上述种种,显然与中央发展民办教育的“十六字”方针不符,也与构建现代教育体系的理念不合。如不及时纠正,民办教育综合改革势难推进,中央和地方制定的政策再好也难以在基层落地生根。

联系民办教育的现状就不难发现,一段时间,在一些地区,公办名校大肆扩张,“国有民办”闪亮登台。在这种双重挤压下,部分民办学校不得不在生存困境中苦苦挣扎。事实一再告诉我们,一个地区的民办教育要健康发展,首先取决于当地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能否为民办教育留出发展空间,能否致力于形成公办民办互补、有序竞争和良性发展的多元办学格局。

亮点二:建立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奖励激励机制

《意见》第(三)条规定:对社会力量举办的非营利性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规定提取其他有关费用后,在办学有结余的前提下,经学校决策机构决定并报教育、财政部门核准,可按规定比例计提,用于奖励出资人。

这是基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情和民办教育现状的务实之举。笔者以前进行的多次调研显示,要实行民办学校营利性和非营利性的分类管理,必须同步建立对举办者的奖励激励机制。否则,难以激励广大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办学积极性,难以吸引更多的民间资金投入教育领域,难以促进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温州民办教育新政之所以获得全国民办教育界的一致好评,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作出了实质性奖励的激励措施,也是一个不可忽视的因素。

或许有人会说,没有对奖励的具体比例和办法做出统一规定,是这一文件的美中不足。我以为,这不是刻意回避,其中彰显的正是浙江省政府的务实精神。浙江共有11个设区市,设区市之间在经济和教育方面的差异显而易见,省里如对奖励比例和办法作出统一规定,反倒不利于这项政策在全省范围的贯彻落实。更何妨,在省里的这一文件出台之前,温州等地政府制发的文件已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省里不对奖励的具体比例和办法作出统一规定,更有利于调动市、县两级政府的积极性、创造性,为各自制定切合当地实际的政策措施留出发挥的空间。

亮点三:着力提高并保障民办学校教师的社保待遇

《意见》第(八)条规定:民办学校教师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按照当地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缴费标准参保并享受相应养老待遇。《意见》第(十)条规定:在省市县三级建立“民办教育专项资金”,通过政府购买教育服务、安排生均教育经费、保障教师待遇和专业发展经费、补助学校教科研经费等形式,对民办学校进行公共财政扶持。

这是落实教育规划纲要规定,让民办学校及其教师享受与公办学校及其教师同等权益的关键之举,也是让民办学校及其教师分享公共财政、享受“国民待遇”的题中应有之义。

支持民办学校建设一支相对稳定并不断优化的教师队伍,是地方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的重要职责。为此,必须破除教师流动中的体制性障碍,必须落实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的社保政策,公共财政也理应对公民办教师保障水平上的差额进行必要的补助。《意见》同步推出教师社保政策和财政扶持政策,无疑给全省近10万名民办学校教师吃了一颗“定心丸”,同时也为全省数以千计的民办学校举办者打了一支“强心针”。

亮点四:确认民办学校出资者拥有出实际资额的财产所有权

《意见》第(六)条规定:除捐资举办外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出资者拥有实际出资额(含学校存续期间追加投资额)的财产所有权。营利性民办学校,学校所有者权益归投资者所有。第(十三)条规定:除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外,其他民办学校存续期间,出资或投资者对所有者权益(股权)可以增设、释股、转让、继承、赠与。

作出上述规定,标志着浙江的民办教育综合改革敢吃“螃蟹”,勇于先行先试,这必将在全国发挥引领和示范作用。

众所周知,明晰产权并允许产权流转,可以调动并保护出资办学者的积极性,降低办学风险,有利于民办教育的整体稳定与健康发展。出于多种原因,现行法律法规对举办者投入民办学校的产权归属问题缺乏明晰的规定,导致民办学校的产权流转长期无法可依,并由此引发私下交易的各种乱象。

问题还在于,除捐资举办外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出资人不愿把办学投入视作捐赠,这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本无可厚非,政府和社会应予理解和尊重。将这部分人举办的学校排除在“非营利性学校”之外,在情理上说不通,在实践上肯定有害而无益。

从这个意义上说,《意见》作出明晰学校所有者权益、建立产权流转制度的规定,是基于现实需要的政策突破,是立足长远发展的创新举措。

亮点五:省财政设立“支持市县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

《办法》规定:为贯彻落实《民促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浙江省教育规划纲要,省财政设立“支持市县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其目的是:(一)调动市、县(市)政府积极性、创造性,增强市、县(市)政府办好民办教育的责任感,激励市、县(市)财政加大对民办教育的投入。(二)向社会传递“政府鼓励民办教育”的信号,打消社会力量投资办学的顾虑,引导更多的民间资金进入教育领域。(三)引导民办学校采取措施,改善办学条件,稳定教师队伍,不断提升民办教育质量。

《办法》还规定:专项资金按照专项性一般转移支付管理,遵循市县为主、因素分配的原则。用于支持市、县(市)各类民办教育的发展。其中,学前教育根据市县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园幼儿数量、幼儿园等级、办园质量等因素分配奖补资金。其他教育阶段,省财政设立的奖补资金按照以下因素分配:市县投入占权重的60%;民办学校毕业生数占权重的30%;各地推进民办教育发展的管理和绩效情况占权重的10%,并特别强调,市县未出台相关政策的,该因素不得分。

据此不难看出,《办法》制定者创造性地执行了中央的有关规定,从专项资金的名称到借以达到的目的,从专项资金的筹集到分配,从专项资金的使用到监控,均作了创新的周密策划,令人拍手称好。

我们为这项民办教育新政叫好,新就新在以省财政奖励性补助的办法调动市、县两级政府的积极性、创造性,力促各市、县普遍设立民办教育专项资金;好就好在省里的奖补资金与市、县两级财政对民办教育的投入直接挂钩,与市、县民办教育的发展规模(以毕业生数衡量)直接挂钩,与市、县两政府出台的民办教育扶持政策直接挂钩。这在全国当属首创。我们有理由相信,这一《办法》的颁布与实施,必将调动市、县两级政府发展民办教育的积极性,必将推动全省各地一系列有关民办教育的配套政策加快出台,必将促进浙江的民办教育整体走上健康发展的新轨道。

    (作者为中国民办教育协会监事会副主席、浙江省民办教育协会名誉会长、浙江省教育厅原副厅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