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属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25-07-07 来源: 发展中心 发布者:yuzijie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并加强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所属公办本科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以下简称“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首都高校发挥基础研究主力军作用若干措施》(京教研〔20252号),以及中央、北京市有关财政科研类项目经费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主要来源于北京市财政资金,用于支持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所属公办本科高校(以下简称“市属高校”)青年教师提升原始创新能力,自主开展前沿基础研究、突破关键技术、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等科研活动。重点使用方向包括:支持新进教师资助计划项目、支持科研创新能力建设项目等。

第三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的管理和使用原则包括:

(一)稳定支持。对市属高校培育优秀青年科研人才和团队、开展前瞻性自主科研、提升持续发展和创新能力给予稳定支持。

(二)自主管理。基本科研业务费实行总额控制,学校结合办学优势特色和基本科研需求统筹谋划,自主选题、自主立项、自主实施,按规定编制预算和使用资金。

(三)绩效导向。强化项目管理信息公开,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和信用管理,加强分类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  职责与权限

第四条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教委”)负责基本科研业务费总体管理、制定基本科研业务费支出规划和编制年度预算,指导市属高校科研项目立项、预算编制工作,加强预算执行管理,开展全过程绩效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  北京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负责审核和批复基本科研业务费年度预算,配合市教委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开展绩效评价等。

第六条  市属高校是基本科研业务费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切实履行法人责任,制定本单位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加强项目库的建设和管理,组织预算执行,对项目进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

第七条  项目负责人是基本科研业务费使用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的规范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八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分别用于新进教师资助计划和科研创新能力建设两类项目,用于支持新进教师资助项目的比例,一般不低于年度预算的50%。项目实施周期不超过三年。

新进教师资助计划项目支持35周岁以下高校青年教师,优先资助30岁以下、具有博士学位、新入职的青年教师,支持开展自主选题、自由探索的科研创新活动。

科研创新能力建设项目支持科研创新人才和科研平台培育。聚焦学科交叉的基础性、支撑性和战略性,支持具有较好科研基础、较强科研潜力的青年教师领衔的跨学科优秀青年团队科学研究;面向国家和北京市战略需求和学校发展需要,支持由青年教师牵头组建的科研平台培育。

第九条  市属高校自行组织项目遴选,建立校内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库,有序推动项目申报、评审、立项等工作。基本科研业务费立项情况需在市教委科研管理平台备案。

第十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与其他财政科研类经费错位支持,已入选国家级和北京市级人才计划的教师,不得申请基本科研业务费支持。

第十一条  每位青年教师作为项目负责人,只能获得一次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支持;作为项目团队的成员,只能获得一次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支持。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二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采取因素法分配,分配因素主要考虑市属高校35周岁以下专任教师数量、学科建设、学校科研组织管理成效、项目绩效评价情况、预算执行和财务管理情况、绩效评估结果等因素。

第十三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纳入市属高校财务统一管理,专款专用。市属高校根据预算管理要求,科学合理安排年度预算,将收支情况纳入单位年度预决算,统一编报。对实施期限为一年以上的研究项目,应当根据研究进展分年度安排预算。

第十四条  经费实施采取“负面清单”管理,项目负责人应当本着科学、合理、规范、有效的原则,将资金全部用于与项目研究工作相关支出。在经费使用范围和开支标准内,项目负责人自主决定资金用途。但不得用于有工资性收入的人员工资、奖金、津补贴和福利支出;不得分摊学校公共管理和运行费用;不得提取间接费;不得用于房屋建筑物构建和租赁、装修改造等支出;不得作为其他项目的配套资金;不得用于偿还贷款、支付罚款、捐赠、赞助、投资等支出;也不得用于按照国家规定不得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十五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的支出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使用基本科研业务费购置(试制)的固定资产属国有资产,原则上由市属高校进行管理和使用,国家有权调配用于相关科学研究开发,其处置按照国家和北京市相关规定执行。项目经费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项目在研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任务目标完成并通过审核验收后,结余资金由高校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优先考虑原团队科研需求。高校应加强结余资金管理,健全结余资金盘活机制,加快资金使用进度。

 

第五章  绩效评价与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市教委应加强项目的分类绩效评价,与市属高校“一校一策”相结合,评价结果纳入市属高校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市属高校应切实加强绩效管理,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开展绩效自评,引导科研资源向优秀人才和团队倾斜,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

第十九条  市教委、市财政局对基本科研业务费的项目进展、绩效成果、经费使用和财务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对实施有力、进展良好、成效明显的,加大支持力度;对实施不力、进展缓慢、缺乏实效的,减少支持力度;对于出现重大问题、难以达到预期绩效目标、不再具备建设条件的,及时终止项目,并停止经费支持。

第二十条  市属高校应当按照国家科研信用制度的有关要求,建立基本科研业务费的科研信用制度,并按照国家统一要求纳入国家科研信用体系。

第二十一条  市属高校应当建立信息公开机制,在学校内部主动公开项目管理情况、绩效评估情况和经费实施细则。项目管理情况包括每个项目的立项、主要研究人员、预算、决算、设备购置、结余资金使用等情况,自觉接受监督。

第二十二条  市属高校要严格遵守国家财政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切实加强对基本科研业务费使用和管理的事中事后监管,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经费合理规范使用。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高校和项目负责人出现涉及“负面清单”的行为,视情节轻重予以相应惩戒,包括暂停项目拨款、终止项目执行、追回已拨项目经费、取消项目承担者一定期限内项目申报资格等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主体作不良信用记录。对于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教委、市财政局根据各自职责分别负责解释。各市属高校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适合本校特点的实施细则,报市教委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北京市属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办法(试行)》(京财教育〔2018521号)同时废止。

 

   来源:https://jw.beijing.gov.cn/xxgk/2024zcwj/2024qtwj/202507/t20250701_413896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