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泽君律师观点:营利性民办学校怎么开 ——《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解读

发布时间: 2017-12-26 来源: 《科教网》 发布者:ym

 

自从201611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民促法》”)的修订,明确提出对民办教育进行分类管理以来,一石激起千层浪,所有的民办教育人都在关注营利性民办学校将会怎么开?201715,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商总局终于在大家的千呼万唤和翘首企盼中联合颁布了《关于印发<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教发[2016]20)(以下简称《监管细则》),这个细则将深入贯彻新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以下简称《若干意见》),作为具体操作层面的文件,遵循《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法精神,具体细化了《若干意见》的相关要求,初步构建了上位法律、国务院文件、部门配套政策相衔接的,相对完整的分类管理改革制度和实施体系,推动中央重大改革战略部署平稳有序落地。

《监管细则》共950,着力建立完善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监督管理机制,重点解决营利性民办学校能办什么学如何办学如何办好学的问题,对营利性民办学校的设立、组织机构、教育教学、财务资产、信息公开、变更与终止、监督与处罚等内容做出制度安排。以下将对《监管细则》作简要介绍。

一、办学主体及条件

根据《监管细则》的规定,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可以举办营利性民办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高中阶段教育学校和幼儿园,但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社会组织和个人,到底谁作为民办学校的举办人更好?除了义务教育之外的民办学校究竟是姓好还是姓?这些问题我们在年后将分别深入为各位予以解答。

这里首先关注的是,如果要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办学主体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二、办学设立要求

此次颁布的《监管细则》细化了营利性民办学校的设立要求,主要包括如下方面:

三、治理结构怎么设

《监管细则》首先明确了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主要组织机构,即董事会、监事()、行政机构、党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学校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或者校长担任。董事会、行政机构、校长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设立和行使职权。

其次,《监管细则》提出了学校组织机构的人员要求。监事会中教职工代表不得少于1/3,有犯罪记录、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者不得在董事会、监事会、行政机构任职,一个自然人不得同时在同一所学校的董事会、监事会任职。

再次,《监管细则》对学校党组织参与决策做出专门规定。请注意,这里再次强调了党对民办学校的领导作用。

四、如何保障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教育教学质量

为切实保障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教育教学质量,《监管细则》做出了六个方面的规定:

一要坚持教育的公益性,始终把培养高素质人才、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

二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增强受教育者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实践能力。

三要抓好思想政治教育和德育工作,加强思想政治理论课和思想品德课教学,引导师生员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四要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设置专业、开设课程、选用教材、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五要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招生工作,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其中,本科高等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六要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学校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聘任教师,加强教师师德建设和业务培训,依法保障教职工工资、福利待遇和其他合法权益。

五、营利性民办学校如何信息公开

此次《监管细则》特别提出了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信息公开,规定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一方面需要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年度报告信息、行政许可信息以及行政处罚信息等信用信息。另一方面,营利性民办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内容应当执行《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此外,营利性民办学校还应当通过学校网站、信息公告栏、电子屏幕等场所和设施公开,确保规范办学。

《监管细则》不仅从正面规定了营利性民办学校设立、组织机构、财务制度、信息公开等,还就违规办学行为监督与处罚作出规定。

《监管细则》、《登记细则》(即《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与传说中出台的《民办学校党建组织管理实施细则》一起,将作为新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主要配套文件(即俗称的1+1+3),成为民办学校设立、转型的重要指引。随后,我们将陆续针对开办营利性民办学校过程中遇到的具体难题展开深入探讨并给出法律建议,敬请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