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华:关于送审稿的几点建议

发布时间: 2018-08-19 来源: 《人民政协报》 发布者:dongqingqing

 

国政协委员、中华职业教育社副理事长苏华:

关于送审稿的几点建议

此次司法部公开征求意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简称送审稿)相比于4月20日教育部向社会公布的“征求意见稿”,在行业监管方面继续细化,操作性更强,政策导向性更加清晰。但是新增的一些条款也引起了市场的过度反应和不同解读。

一是送审稿第五条规定鼓励社会力量依法设立基金会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差别化的政策导向,可能导致以基金方式举办民办学校这一创新性的政策措施不能得到预期的政策效果。建议仍回归到《征求意见稿》的表述,对于营利性、非营利采取一视同仁的态度,鼓励设立基金举办,这有利于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通过多种渠道进入民办教育领域,促进行业整体水平提升。

二是送审稿第七条规定,公办学校不得以品牌输出方式获得收益,这对于独立学院等民办学校造成影响,建议增加一个过渡期限。

三是送审稿第十二条规定“实施集团化办学的,不得通过兼并收购、加盟连锁、协议控制等方式控制非营利性民办学校”。集团化办学一直是我国教育改革创新的重要方向,特别是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具有重要意义。送审稿这一规定的初衷在于对于非营利性学校的监管,避免“以非营利之名行营利之实”,但是可能会对集团化办学的发展造成一定影响和行业投资者对于政策的不同解读,建议对本条做适当修订。

四是送审稿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营利性民办学校批准筹设时,举办者实缴资金到位比例应当不低于注册资本的60%。由于学校批准筹设的时间较长、不确定性较大,对投资者造成较大的资金成本,建议适当降低批筹时的实缴到位资金比例。

五是送审稿第五十八条,对承担普惠性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政府按公办学校生均经费标准拨付教育经费,建议将非营利性的民办中等职业教育学校纳入生均经费拨付范围,拨付标准按照当地同类公办学校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