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将开展民办学校(机构)年检工作,重点检查幼儿园是否存在虐童等行为!

发布时间: 2017-12-21 来源: 《宁夏日报》 发布者:xuxiang

 

1219日,记者从自治区教育厅了解到,为进一步加强我区民办教育管理,规范民办学校(机构)的办学行为,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从12月中旬到20184月,我区将开展2017年全区民办学校(机构)年度检查工作。

  年检对象是经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民办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中小学、幼儿园、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其中民办高校及非学历高等教育培训机构由自治区教育厅进行年检,其他民办学校(机构)由主管或属地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年检。

  据介绍,年检将对民办学校(机构)办学方向、办学条件、教学管理、财务管理、安全管理、办学效益六个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其中,重点检查:

  党团组织建设和作用发挥情况;

  是否充实和完善办学条件,土地面积、校舍建筑面积、图书册数、教学仪器设备、教师队伍建设等是否与办学层次、规模相适应;

  教学质量管理情况,培养目标、专业设置、教学计划、教材使用和学籍管理是否规范;

  教学人员持教师资格证上岗情况,师资职称结构是否符合办学要求,依法保障教职工工资、福利待遇等情况;

民办幼儿园是否存在小学化倾向,是否存在对幼儿歧视、侮辱、虐待、体罚或变相体罚的行为等情况。

  此外,对民办学校(机构)变更举办者、名称、层次、类别是否经过教育行政部门的批准,是否未经审批私自设立教学点,是否认真执行办学许可证年检制度,是否按要求按时准确上报相关数据资料,是否按照批准核定的许可内容办学;收费是否按照物价部门相关规定执行,收费项目和标准是否公示,是否存在超标准收费现象,收费票据是否规范;在消防、食品卫生、校园管理等方面是否存在安全隐患,是否有房屋安全合格证明,有无危房等,也是检查的重点。

  年检结果将被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对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单位要责成其限期整改,整改后进行复验。在整改不到位,未经复查验收合格的情况下,不得做招生、办学广告的宣传,不允许招生。自动放弃年检或两年以上不参加年检的学校,视作停止办学处理,按有关规定吊销办学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