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教育促进法修订后的民办学校公司化之路
发布时间: 2017-11-23 来源: 《时代教育管理》 发布者:xuxiang
中国的人口红利的最后一块蛋糕,终于热腾腾的出炉。符合人们对教育改革的预期,终于可以举办营利性的民办学校了。未来之路,将是资本再次绞杀的江湖。 教育始终是每一个为人父母关心的话题,民办学校的公司化之路,也将伴随着教育资源的再一次分配。而那些已经在民办教育领域经营多年的开拓者需要再一次的起航。如何从民办非企业单位转变为一家公司制学校成为当务之急。 一、原来在民政部门登记的民办学校,可以自2017年9月1日选择是否转为营利性民办学校? 解读:完善了实际控制人认定标准,第一大股东提名的董事及通过控制的董事会聘请的高管只要实际负责上市公司经营的,应当认定具有公司控制权,不能以无实际控制人规避重大资产重组。 二、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应当进行财务清算,依法明确财产权属,并缴纳相关税费,重新登记,继续办学。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解读:原来在民政部门登记的民办学校属于非企业单位,需要经过财务清算,清产核资后,缴纳税费后,按照公司法规定重新设立公司制民办学校。如何操作还需要等待各省市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但是如果开办的学校比较多,需要早作准备。 三、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解读:纳入九年义务教育的小学、中学只能是非营利性的。学前教育、非学历教育和其他非九年义务教育之外的学历教育均可举办营利性学校,按照公司化运营。 四、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解读:市场化运作,多种方式筹资,可以资产证券化、可以进行多种资本运作。 五、设立民办学校,必须先进行办学许可审批,取得批准后方可按照公司化经营,在工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 解读: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六、民办学校应当设立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并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 解读:营利性民办学校按照公司法设立董事会,监事会等。 七、民办学校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根据办学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确定,向社会公示,并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由学校自主决定。 解读: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市场化,但是收费标准需要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八、民办学校收取的费用应当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改善办学条件和保障教职工待遇。 解读:这条有一定的公益性,如何评价是一个问题,如何平衡股东回报和办学投入也是一个问题。 九、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购买服务、助学贷款、奖助学金和出租、转让闲置的国有资产等措施对民办学校予以扶持。 解读:利好消息,可以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办学,提供政府公立学校的利用率。 十、新建、扩建营利性民办学校,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供给土地。 解读:教育用地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十一、民办学校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其中,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 一)关于营业税、增值税、所得税 解读: 1、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2、对学校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3、对托儿所、幼儿园提供养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税。 4、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5、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对其从事营业税暂行条例“服务业”税目规定的服务项目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6、对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可以比照福利企业标准,享受国家对福利企业实行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7、对高等学校、各类职业学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8、对学校经批准收取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收费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学校取得的财政拨款,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用于事业发展的专项补助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解读: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学校所立的书据,免征印花税。 三)关于耕地占用税、契税、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 解读: 1、对学校、幼儿园经批准征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享受免税的学校用地的具体范围是:全日制大、中、小学校(包括部门、企业办的学校)的教学用房、实验室、操场、图书馆、办公室及师生员工食堂宿舍用地。学校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占用的耕地,不予免税。职工夜校、学习班、培训中心、函授学校等不在免税之列。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科研的,免征契税。用于教学的,是指教室(教学楼)以及其他直接用于教学的土地、房屋。用于科研的,是指科学实验的场所以及其他直接用于科研的土地、房屋。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办学许可证,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学校及教育机构,其承受的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的,免征契税。 3、对农业院校进行科学实验的土地免征农业税。对农业院校进行科学实验所取得的农业特产品收入,在实验期间免征农业特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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