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大泉:修法是对民办学校最大的保护

发布时间: 2017-09-15 来源: 《搜狐教育》 发布者:xuxiang

 

修订民促法,我认为正逢其时。教育部政策法规司副司长王大泉先后参与了2002年民促法的制定以及2016年新民促法的修订工作,他表示,中国民办教育正处于转型发展的关键时期,取得了长足进步,但是毋庸讳言也存在着一些不足。

民办学校的法人治理框架不清晰、不稳定,教育质量有待提高、特色不够鲜明,高质量的民办学校,特别是民办高等学校还相对缺乏。除此之外,王大泉认为,民办教育还存在公益性和创新力不足的问题,一些民办学校存在逐利风气。在王大泉看来,民办学校在教育形式、内容、技术、组织等方面还没有实现根本性的创新。民办学校特别是中小学民办学校,要鼓励其探索一条公办学校走不出的路子,这就要借助民办教育体制机制优势,发挥其最大的灵活性和创新性,社会对民办教育投入也还有很大空间,而对于这些政府保障措施都相对不足。

王大泉表示,社会经济高速增长对民办教育转型发展提供了条件。一方面,社会各界以公益性为目的举办民办教育的动机和能力在增强,非营利性办学、期望长久发展的民办学校需要明确的法律定位和稳定的法律制度保证。另一方面,教育市场客观存在,营利性教育机构和教育产业已经形成,需要法律拓展其发展和创新的空间。特别是随着信息化技术的发展,教育产业的发展会打开新的空间,这些都需要有相应的制度保障。

在民办教育发展瓶颈愈发明显的今天,王大泉认为,对民促法的修订是对民办学校最大程度的保护。包括民办学校的分类管理。如果民办教育促进法不做这样的修改,随着民法总则的修改,民办学校的法律定位会愈发尴尬,法律制度空间也会愈发狭窄,面临的困难也会越来越多。

很多民办教育举办者迷茫、担忧、困惑其实大可不必。王大泉认为,随着制度的不断清晰和完善,民办教育分类管理会在实践摸索中平稳过渡,新民促法修订的原则和精神会逐步体现,也为今后民办教育的发展打开空间。“91日带来的最根本的影响,只是在法律上第一次出现了营利性的民办教育。民办学校举办者无需对这个时间点感到恐慌。

民办教育的发展条件和竞争环境在改变,粗放的作坊式发展模式已经不再适用。在新的起点上民办教育需要有新发展,修法是破解民办教育发展难题的必然选择,也是民办教育发展进入新阶段的重要标志。王大泉强调。

 王大泉透露,民促法实施条例方案初稿已经完成,开始在各部门走程序。王大泉说,实施条例会有相对滞后的过程,这个过程包含对新法实施之后出现新的问题的回应和研究。他建议民办学校举办者,一要准确把握修法精神,不要误读;二要正确认识制度调整带来的影响,不要夸大;三要看修法打开的新的发展空间,不要封闭。

在会上,王大泉列出了调研中民办教育实践者的系列诉求,他们希望这些问题在实施条例修订中加以研究和解决。比如,实践者们关注民办学校举办者及举办活动的规范、民办学校设立许可、民办学校的治理结构、民办学校办学行为的规范和监管、民办学校扶持政策的落实、民办学校举办者的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等相关问题。其中关注度较高的是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产权的补偿和奖励政策,就此问题在法律上已经授权给地方制定,条例不宜再做调整。

而各地配套政策也在紧锣密鼓制定当中。

据了解,截至目前,大约有广东等13个省、直辖市、自治区披露了部分政策推进情况,但公开较为详细修订意见稿的仅有辽宁、河北、湖南、吉林等少数省份。大部分省份仍未披露推进进展,或表示仍在政策学习阶段。

在已有修订意见稿中可以看出,20179月过后,还会需要较长时间(3-10年)的政策过渡期,在过渡期,根据各地方规定,倾向于存量学校进行过渡期处理,新建学校实行分类管理。已公开的省份中,修订意见稿基本呈现求大同存小异的态势,更为细化地阐述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和营利性民办学校在用地政策、学费定价、政策扶持层面、过渡期的差异性以及民办学校在收益、退出等分类管理机制。

王大泉表示,各地如何制定一个合理的制度,吸引和稳定民办学校,这考量地方智慧。

王大泉建议,各地方在制定补偿与奖励办法要遵循大道至简的核心原则,不宜复杂,以保障政策有效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