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政府相关配套政策如何安排民办学校退出机制? ——修法后若干民办教育相关问题释疑之一
发布时间: 2017-05-10 来源: 《中国民办教育共同体》 发布者:xuxiang
民办教育修法后民办学校退出机制安排是省级政府配套政策的核心,也是难点所在。如果这个机制缺位,那么未来政策不明朗,现有民办学校犹如盲人骑瞎马,不知何去何从,无法选择分类,分类管理基本上可以说是流于形式。
当前,新法没有实行,旧法依然有效。从设立时点上观察所有的民办学校,可以分为三类:2016年11月7日《决定》公布前设立的民办学校;2016年11月7日《决定》公布后至2017年9月1日前设立的民办学校;2017年9月1日后设立的民办学校。从学校性质上观察所有的民办学校,可以分为二类:选择非营利性的(包含捐资举办的这一特殊类型);选择营利性的。两两配对后产生以下组合:
从“健全民办学校退出机制,依法保护民办学校举办者、从业者、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角度出发,处理方法如下:
A.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终止时,清偿后剩余财产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
B.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公布前设立的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终止时,财产依法清偿后有剩余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出资者相应的补偿和奖励。
C.在依法厘清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剩余资产中出资者原始出资额、追加出资额、学校办学经费滚动投入额的构成之后,给予出资者补偿和奖励。补偿的办法如下:出资者在办学过程中将应取得的合理回报重新用于学校发展的,累计计入其出资额;给予出资者的补偿综合考虑出资额、学校办学经费滚动投入额的构成之后,给予出资者补偿。出资者在办学过程中将应取得的合理回报重新用于学校发展的,累计计入其出资额。给予出资者的补偿综合考虑出资额、通货膨胀率、银行长期存款利率等因素。奖励的办法如下:补偿后仍有剩余的,综合考虑学校存续期间出资者的贡献按照补偿后剩余财产的XX-XX%奖励出资人,剩余财产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
D.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终止时,依法进行财务清算,明确财产权属,清偿后有剩余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E.2016年11月7日后设立的民办学校终止时,财产处置按照有关规定和学校章程处理。
<前一篇: 依法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 <后一篇: 入学查三代 上海对“考家长”民办学校追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