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法+配套文件,政策主基调已定

发布时间: 2017-02-02 来源: 《人民政协报》 发布者:xuxiang

 

——“1+2”配套文件将推进新修订的民促法落实

●文件中提及多条原有政策没有涉及的措施,为地方进一步进行政策创新提供了政策基础。如创新教育投资融资机制、鼓励营利性民办学校建立股权激励机制、探索多元主体合作办学等。

●一些业内呼吁多年的问题在文件中得到回应,如民办学校水、电、气、热等执行与公办学校相同的价格政策。

●三个文件细化了法律规定,明确了具体制度安排、配套政策和实施策略,特别规定了优惠政策、促进措施等法律中难于做出具体规定的内容,解决了改革“最后一公里”的问题,保证法律原则得以落地和实施。

近日,备受期待的民办教育“1+2”配套政策文件出台,有业内专家称,这将解决改革“最后一公里”的问题,保证民促法修法进一步落地、实施。对此,业内有人称“民办教育的春天到来了”,但也有人对营利性学校税收优惠、非营利性学校举办者财产补偿等问题有所担忧。采访中,记者发现,大多数民办教育实践者持观望态度,计划民促法实施条例及地方配套政策出台之后,再做选择。

多年呼吁被写入国家文件

“看完文件,第一感受是,多年的呼吁终于被写入了文件。”谈及最新出台的《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北京市政协委员、二十一世纪实验幼儿园园长朱敏想起了多年前的一幕场景。

2010年,时任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北京两所幼儿园就发展学前教育问题进行调研,朱敏作为唯一的民办幼教工作者与会。会上,总理问及学前教育存在的困境,朱敏回应道:民办幼儿园水、电、气、热太贵,希望能按照民用标准。6年过去了,她的这一心愿终于实现。《若干意见》第14条明确提出:民办学校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执行与公办学校相同的价格政策。“这将大大降低民办学校办学成本,有利于吸引更多社会资金进入教育领域。”

教育部教育发展研究中心教育体制改革研究室主任王烽也有同样感受。他表示,近些年,民办教育举办者呼声较高的诉求集中在:社会保障方面,民办学校教师应与公办学校教师享受平等待遇;民办学校应在招生、收费等方面具有自主权;两类民办学校都应享受政府财政资金扶持、税收及用地优惠政策等。“这些方面,文件中都有回应。”王烽还表示,考虑到各地民办教育发展情况差距较大,难以统一标准,文件中对部分扶持政策没有具体表述。但是,对地方政府制定政策提出了明确要求,这也解决了之前一些地方想加大民办教育扶持力度却缺乏政策依据的问题。

研究民办教育政策多年,浙江大学民办教育研究中心主任吴华曾多次参与《若干意见》的研讨、制订,并对其出台寄予厚望。“虽然有些业内共同呼吁多年的一些问题还没能落实,但这次文件确有进步。”据吴华介绍,文件中提及多条原有政策法律没有涉及的措施,为地方进一步进行政策创新提供了基础。如与民促法及修法草案相比,第8条特别增加了以下内容:“创新教育投资融资机制,多渠道吸收社会资金,扩大办学资金”,鼓励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开发适合民办学校特点的金融产品,这为金融机构进行多样化的金融服务、金融产品创新提供了法律依据。第9条则创新性地提出,鼓励营利性民办学校建立股权激励机制。“这些拓宽的政策空间让民办教育人备受鼓舞,也为未来民办教育发展指明了方向。”

“《若干意见》一个很大的亮点是,明确了国家民办教育政策的基调。在鼓励发展的基础上,坚持‘育人为本’、‘分类管理’、‘公益导向’、‘优化环境’、‘依法管理’、‘鼓励改革’等原则。”在王烽看来,无论是之前的修法还是这次配套文件的出台,对扶持民办教育给出了“真刀实枪”的政策,这给民办教育者吃了一颗定心丸。对此,朱敏持相同看法:一部法律、一份文件很难覆盖所有期待,只要方向是明确的,地方配套措施就有了依据,民办教育者也将更有信心。

解决改革“最后一公里”

去年11月,民促法修法草案三审通过,分类管理成为必然。作为新鲜事物,分类管理该如何操作?两类学校应接受怎样的扶持与监管……种种问题急需配套措施进一步解决。“此次出台的三个文件,明确了具体的分类细则、监管细则,并建立了差别化扶持政策体系,对民促法修法中提及的一些举措给予了更具体的规定,这将有利于民办教育者理解民促法,也为地方制定配套措施提供了政策依据。”一位不愿具名的业内专家告诉记者,教育部今年也将启动修订《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并有望在9月1日前出台,这个法规将与“1+2”文件一起形成合力,推动民促法修法及分类管理的落实。

“国务院《若干意见》的出台与民促法的修订是相辅相成、协同推进的关系。”教育部新闻发布会上,教育部政策法规司司长孙霄兵表示,先修订民促法,明确分类管理的原则,为进一步改革举措的出台明确了依据和方向。而《若干意见》等三个文件的出台,则细化了法律规定,明确了具体制度安排、配套政策和实施策略,特别规定了优惠政策、促进措施等法律中难于做出具体规定的内容,解决了改革“最后一公里”的问题,保证法律原则得以落地和实施。

此外,孙霄兵指出,法律具有长期性、稳定性的特点,而推进改革则需要不断调适和修改制度。修法明确改革的原则与制度框架,同时也为国务院和地方出台具体政策保留了制度空间。《意见》及后续文件的出台便是落实这一“创新举措”,既对法律规定做出了具体解释,也有一些法律之外的新内容。“因此,《意见》贯彻和落实法律规定,从政策层面做了具体和具有灵活性和可操作性的规定,将对平稳推进民办教育分类改革产生良好的协同作用。”

“在分类管理框架下,《若干意见》中建立了差别化的扶持政策体系,以负面清单的方式列出民办教育限制进入的领域、放宽了准入,并放宽了多种形式融资渠道,提出了政府与民间力量合作办学、合作提供教育服务的新思路。”王烽认为,《若干意见》出台后,民办教育落实政策的最大障碍已经移除,多年悬而未决的一些问题有望解决,这将推动民办教育的改革。

打铁还需自身硬

采访中,多位民办教育实践者在为新政策点赞的同时,也呼吁后续配套政策尤其是地方政策,能对一些具体问题给予更加明确的表述。

例如,《若干意见》中写道:修法前设立的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终止时,民办学校的财产依法清偿后有剩余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出资者相应的补偿或者奖励,其余财产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条文中对补偿或奖励的表述相对模糊,没有给出具体方案。对此,《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同样没有相关具体规定。“要想实现修法平稳推进,必须要想办法‘留住老人、吸引新人’”,既要保证已有民办学校的平稳过渡,也要让更多社会力量愿意进入教育领域。”东方启元顺势教育机构董事长王卫佳认为,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在于,国家应对民办教育出资者的权益给予明确界定,尤其是选择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对此,她希望后续配套文件中对这一内容给予明确答复。

除了呼吁地方配套政策尽快出台,朱敏还希望民办教育实践者团结起来,在已有政策前提下,做好自己,提升品质,这将为民办教育争取更大的政策空间。“打铁还需自身硬。国家看到了民办教育过去30多年的成绩,因此,修法及3个文件中回应了业内的部分期待。在未来,我们不能等政策、要政策,而应继续办好教育。这样,未来的政策空间才会越来越宽松。毕竟,国家和民办教育者的目标是一致的:推动教育更好地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