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卫洋:质量建设进程中的高等教育中外合作办学——基于《高等教育第三方评估报告》的思考

发布时间: 2016-10-18 来源: 《七方教育研究所网》 发布者:xuxiang

 

摘 要:《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颁布实施以来,高等教育中外合作办学进入质量提升新阶段,质量建设成为高等教育中外合作办学发展的核心战略导向。5年来,在国家和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办学高校等多方的共同努力下,高等教育中外合作办学质量建设取得一系列成果。但也要清醒地认识到,高等教育中外合作办学发展中的历史遗留“顽症”仍没有得到很好解决。总结5年来高等教育中外合作办学质量建设取得的进展与成效,分析高等教育中外合作办学质量建设进程中仍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对策建议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高等教育;中外合作办学;质量建设;挑战;对策

     中外合作办学是跨境教育在我国的主要实现形式,也是我国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经过30余年的发展,中外合作办学对丰富教育资源供给,拓宽人才培养途径,推动教育教学体制机制改革,促进国家教育高水平对外开放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尤其是高等教育领域中外合作办学,被誉为是在公办、民办高等教育之外的“第三驾马车”。

 2010年《国家教育中长期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下称《教育规划纲要》)颁布实施,要求“办好若干所示范性中外合作学校和一批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对新时期高等教育中外合作办学发展作出了明确的方向指引。在此指导下,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对高等教育中外合作办学发展适时作出了由规模扩大、外延发展到质量提升、内涵建设的重大战略转移,质量建设成为高等教育中外合作办学发展的核心战略导向。201312月,《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中外合作办学质量保障工作的意见》进一步明确指出高等教育中外合作办学的质量建设目标: “高水平、示范性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逐步增多,品牌专业和示范课程初具规模,结构更加优化、布局更加合理,质量评估和认证体系趋于完善,质量监管和信息公开平台基本建成,对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促进作用更加明显,对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度进一步提升。”

     在《教育规划纲要》和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出台的一系列政策和措施的指引下,近年来高等教育中外合作办学规模稳步增长,办学模式、类型日趋多样化,办学层次覆盖从专科到博士,涉及整个高等教育层次。高等教育中外合作办学发展取得的成绩是主要的,但一些历史遗留“顽症”仍没有得到很好解决。我国经济发展新常态与“一带一路”建设对高等教育中外合作办学质量建设提出新的更高要求。

     一、近5年来高等教育中外合作办学质量建设的进展与成效

自改革开放以来,高等教育中外合作办学已发展30余年,逐步经历了恢复、探索、调整和法制化阶段;其地位实现了从“中国教育事业的补充”到“中国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的演变。《教育规划纲要》颁布实施以来,质量建设成为高等教育中外合作办学发展的核心战略导向,在国家和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办学高校等多方的共同努力下,高等教育中外合作办学的质量建设取得了重要进展和显著成效。

     ()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和措施,高等教育中外合作办学顶层设计指向质量建设

     20123月,教育部发布《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涉外办学规范管理的通知》,从“准确把握中外合作办学的政策界限”“严格对境外学位证书的认证程序和标准”等七个方面要求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各高校“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涉外办学开展专项清理整顿。”该通知的下发实施,有力地规范了高等教育中外合作办学秩序,为中外合作办学质量建设工作的有序稳步推进奠定了基础;对落实《教育规划纲要》中关于高等教育中外合作办学的发展目标起到了重要作用。20137月,教育部国际交流与合作司下发《关于近期高等学校中外合作办学有关情况的通报》指出,高等教育中外合作办学存在“外国高校‘连锁店办学’”“中介机构参与包办中外合作办学”“个别中方高校办学目的不端正、动机不纯”等现象,要求“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上述情况,结合实际工作,对当前正在开展的有关工作,加强统筹,科学指导,严格把关,以保证中外合作办学工作健康有序的发展。”201312月,教育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中外合作办学质量保障工作的意见》,对高等教育中外合作办学质量建设提出八项指导意见,“一、明确质量保障建设总体目标;二、加强全面统筹,优化布局结构;三、完善优质教育资源引进机制;四、规范办学过程管理;五、完善质量评价体系;六、加强质量监管和行业自律;七、推动改革创新,加大示范性中外合作办学支持力度;八、强化分级管理。”该文件是《教育规划纲要》颁布实施以来,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对高等教育中外合作办学质量建设工作下发的最为重要的一个文件,既是对《教育规划纲要》颁布实施3年来高等教育中外合作办学质量建设工作的系统性总结,也为高等教育中外合作办学质量建设的下一步工作指出了明确目标。除发布上述文件之外,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还运用多种措施促进高等教育中外合作办学的质量建设。如20149月对615个高职高专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办学信息进行了公示,并公布了中外合作办学督查热线;201410月对停办的252个本科以下层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进行了公示;20151月完成了中外合作办学监管工作信息平台网站的改版工作,初步建立了高等教育中外合作办学申报的“一站式”审批机制。总体来看,《教育规划纲要》颁布实施的5年来,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出台的一系列政策和措施,加强了高等教育中外合作办学的顶层设计,有力促进了高等教育中外合作办学发展朝向质量建设。

     ()加强了对高等教育中外合作办学的质量监管,形成多方质量保障体系

     质量保障是世界跨境教育发展中的核心问题,高等教育中外合作办学作为跨境教育在我国的主要实现形式,自《教育规划纲要》颁布实施以来,也逐步建立了多方质量保障体系。

     早在2009年,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就曾对高等教育中外合作办学进行评估试点工作。2013年,国家教育行政部门重启了对高等教育中外合作办学的评估工作,当年129所高校的346个本科及以上机构和项目参加了评估。此后,对高等教育中外合作办学的评估工作制度化,每年评估一次。2015年,高职高专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也被纳入评估,教育部国际司在北京、上海、广东、江苏、山东等5省市开展试点评估工作。通过对高等教育中外合作办学的评估,加强了对高等教育中外合作办学的过程监管,落实了高等教育中外合作办学引进外国优质教育资源的政策初衷,进一步规范了办学秩序,对于评估不合格的机构和项目,需要提交整改方案接受再评估,有效地促进了高等教育中外合作办学质量的提升。在国家教育行政部门主导的合格性评估之外,一些高等教育中外合作办学发达的省市,其教育行政部门还积极推动示范性评选。如上海市教委从2011年开始的上海市示范性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项目)评选,对高等教育中外合作办学的发展起到了良好的质量示范和引领作用。

     近年来我国教育界的一些社会组织也积极探索对高等教育中外合作办学的质量认证工作。自2012年以来,中国教育国际交流协会开启了对高等教育中外合作办学的质量认证试点工作,已对包括高等教育阶段中外合作办学在内的10余个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开展了质量认证。“在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或机构自愿提出申请的基础上,由中国教育国际交流协会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委员会按照政府的有关法规和行业标准对其进行的质量认可和证明”体现出“自律性”“过程性”“权威性”和“国际化”等特点,是配合政府加强宏观管理和过程监督的有效举措,对高等教育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的自我改进和提高具有促进作用,也为社会公众鉴别高等教育中外合作办学质量提供重要参考。

     除教育行政部门和社会组织对中外合作办学的质量评估与认证之外,作为高等教育中外合作办学的办学主体——广大高等院校,近年来也重视中外合作办学的质量保障工作,积极谋求合作外方国家的教育质量保障专业性组织的认证或评估。如东北财经大学萨里国际学院获得了美国国际高等商学院协会(AACSB)的认证和英国高等教育质量保障署(QAA)的评估。

     ()办学规模覆盖全国28个省份,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培养了一批高素质国际化人才

     截至20156月,全国依法经国家和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获准举办或设立的高等教育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和机构共计1807(包括专科和本科及以上)。其中,法人机构10(20154月批准筹建的广东以色列理工学院),非法人机构73个,项目1724个,地域分布覆盖全国(不含港澳台)除西藏、青海、宁夏之外的28个省份,具体分布情况如表1

    从表1可以看出,目前,高等教育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分布较为集中在我国经济社会发达的东部地区,这些地区外向型经济高度发达,需要大批具有国际视野、通晓国际规则、能够参与国际事务和国际竞争的国际化人才,高等教育中外合作办学对国际化人才的培养做出了积极贡献,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起到重要助推作用。有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中外合作办学“在校生规模约55万人,中外合作办学毕业生已超过150万人。”

     二、高等教育中外合作办学质量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引进国外优质教育资源不足,难以体现中外合作办学本质要求

     高等教育中外合作办学引进国外优质教育资源不足主要体现在以下3个方面:

     1.引进合作外方高校世界名校较少,引进国外名校比例不升反降。如有研究指出20112014年我国新举办的合作办学项目中,外方合作高校进入世界500强高校仅占10%,而这一比例在2011年前为23%

     2.一些高校忽视优质教育资源的多样性,秉承“西方发达国家至上”的观念,造成外方合作国过于集中少数几个国家。目前的1052个本科项目,合作外方高校来自英国、美国、澳大利亚三国占比达到近60%。对于具有特色专业和优质课程的其他国家鲜有合作,具体情况见表2

3.一些办学机构、项目引入外方实质教育资源过少,未达到20062月教育部《关于当前中外合作办学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提出的4个“三分之一”要求,如在教育部2014年实施的中外合作办学评估中,参评的73个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中,引入外方课程最低比例仅为8.1%,不足“三分之一”的项目占41%,具体情况见表3

    ()区域分布失衡,难以适应和服务“一带一路”建设的人才培养需要

     从表1中可以看出,高等教育中外合作办学的区域分布呈现出东多西少的格局。东部地区的10省共有项目943个、机构54个,占全国比分别为54.7%65.1%10个法人设置机构全部位于东部地区。中部地区6省共有项目348个、机构10个,占全国比分别为20.2%12%。东北三省共有项目263个、机构11个,占全国比分别为15.2%13.3%。西部地区12省份共有项目170个、机构8个,占全国分别比9.9%9.6%。目前高等教育中外合作办学的区域分布格局,反映了引进国外优质教育资源向东部地区集聚的现象,无益于助推我国广大中西部地区改变高等教育落后的现实,反而一定程度上加剧了这些地区优质教育资源的相对稀缺程度,不利于改变我国高等教育资源区域分布失衡的局面,难以适应和服务于国家“一带一路”建设需要。

     在国家“一带一路”建设重点圈定的18个省份中,高等教育中外合作办学共有737个项目、39个机构,占全国项目、机构比例分别为42.8%47%,详见表4。这一比例尽管看似占全国总数近半;但这18个省份中包含了上海、浙江、广东、黑龙江、吉林、辽宁这些高等教育中外合作办学发展较好的省份。

被圈定的18个省份中,不少省份有着特殊功能定位,如新疆定位为丝绸之路经济带核心区;福建为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核心区;云南为面向南亚、东南亚的辐射中心;广西为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与丝绸之路经济带有机衔接的重要门户;陕西、甘肃、宁夏、青海4省份则定位为面向中亚、南亚、西亚国家的通道、商贸物流枢纽、重要产业和人文交流基地。毫无疑问,这些省份特殊功能的发挥,对“一带一路”战略整体建设至关重要,需要大批国际化创新型和应用型人才作为智力支撑。在本身高等教育资源供给能力不足和供给质量不高等现实情况的制约下,高等教育中外合作办学是这些省份突破国际化人才培养困境,实现高等教育后发跨越式发展的一条有利途径。

     ()办学层次较低,学科专业设置低水平重复

     当前,世界范围内正在孕育、兴起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我国经济发展新常态也要求经济社会发展指向创新驱动,产业结构转型升级。我国高等教育能否培养大批创新型、应用型人才是经济社会发展提质增效的关键,也是我国由制造大国走向制造强国、创新强国和服务强国的决定性因素。高等教育中外合作办学作为培养高素质国际化人才的重要途径,必须满足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人才需求;然而,目前高等教育中合作办学在办学层次和学科专业设置上与这一目标的实现仍有差距。

     在办学层次上,目前批准设立或举办的1807个项目和机构已经覆盖自专科到博士整个高等教育层次。1724个项目中,本专科占比合计占总数近90%,研究生层次比例仅10%多一点,见图1。机构方面,一些机构开展多个层次教育,因此以开展某一层次教育来统计机构数,开展研究生层次教育的机构占总体比例仅16.3%,见图2。从办学层次的统计来看,目前高等教育中外合作办学无论是项目还是机构,本专科层次均是主体,高层次的研究生教育比例过小。同时,研究生层次因招生数量较少,在同样比例情况下学生规模远少于本专科层次。当前高等教育中外合作办学过低的人才培养层次,是无法满足知识经济背景下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较高知识储备的要求,难以助推我国经济发展从低端制造向高端创新迈进。

        学科专业方面,按照授予的学位类型,高等教育中外合作办学的办学专业涉及除哲学和军事学外的10大学科门类,主体是工学和管理学专业。以852个本科项目看,属工学、管理学的专业共计占全部项目近60%;而在国家所亟需的诸如法学、医学、农学等专业比例过小,仅各占总体比例1%~5%,见表5

        部分学科过高比例的背后,实质是办学专业设置的低水平重复。国内高校热衷于开设办学成本低、回报快的一些传统“热门”专业,造成一些专业设置出现扎推现象。如本科及以上的项目中,计算机科学与技术48个,机械设计与制造及其自动化36个,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有31;专科层次项目,计算机类86个,旅游管理类80个,经贸类79个,财会类76个,市场营销64个,工商管理62个。学科专业设置低水平重复,违背了“鼓励在国内新兴和急需的学科专业领域开展合作办学”的要求,容易导致国外劣质教育资源在华倾销,无益于提高合作办学质量,更无法适应新常态下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对多样化人才的需要。

     ()法律法规、政策体系不健全,质量保障机制存在欠缺

     无论是美国、澳大利亚、英国等老牌跨境教育发达国家,还是马来西亚、新加坡等跨境教育发展新晋之秀,其经验均表明健全的法律法规、政策体系是跨境教育健康有序发展的关键,完善的质量保障机制是确保跨境教育质量的根本。高等教育中外合作办学的质量提升,必须正视和解决目前存在的法律法规、政策体系不健全和质量保障机制存在欠缺的问题。

     适用于高等教育中外合作办学的法律法规、政策体系,主要以执行了十余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下称《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及其实施办法为主。作为我国对《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中教育服务贸易承诺转化的国内法,《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对高等教育中外合作办学的发展起到了监管和规范作用,但由于其本身存在的“转化瑕疵”和高等教育中外合作办学近十余年发展对其带来的冲击,使得其难以有效适应高等教育中外合作办学日新月异的发展实践需要,近年来要求适时修订相关法律法规的呼声也日益见长。

     高等教育中外合作办学法律法规、政策体系不健全的主要表现有:第一,《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仅适用于“引进来”办学,对“走出去”办学无法适用,制约了中外合作办学的纵深发展;第二,对诸如投入体制等根本问题缺乏明确规定,或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存在不协调,无法规范实践发展,如《中外合作办学条例》规定中外合作大学的中外方合作者保证办学经费,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下称《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规定中方公办院校“举办民办学校,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的规定不协调,造成民办非企业法人性质的中外合作大学办学经费基本以学费为主,无法获得国家财政性教育拨款;第三,相关配套政策落实不到位,如《中外合作办学条例》明确规定中外合作办学可以参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允许合理回报”,但一直未有相关配套的可操作管理办法。

     在高等教育中外合作办学质量保障机制建设方面,目前存在的问题主要有:其一,仅对合作办学的基本条件在准入时有所要求,无法改变办学过程质量保障依赖外方高校及其所在国家专业组织的局面;其二,教育行政部门的行政执法和处罚落实不够,对高等教育中外合作办学的处罚退出机制效用发挥不足;其三,受制于我国教育评估、认证发展整体落后的现实,教育行政部门的评估仍处于探索阶段,尚未形成适应不同类型、层次项目和机构的科学合理评估标准体系,评估对象仍未包括中外合作大学;其四,当前针对中外合作办学评估与认证尚未与国际接轨,评估与认证结果认可度不高,一些社会中介性组织本身带有的官方色彩也遭受独立性不够的质疑。

     三、进一步推动高等教育中外合作办学质量建设的建议

     ()从跨境教育战略高度发展中外合作办学,全面、充分认识高等教育中外合作办学所蕴含的价值

     在全球化和世界经济一体化的推动下,高等教育国际化发展成为世界各国共同选择,加之教育商品属性的不断彰显,促使跨境教育成为20世纪80年代以来世界高等教育发展的主要潮流之一;形成了以西方发达国家为主的教育输出国和以发展中国家,尤其是亚洲国家,为主的教育输入国。近年来,跨境教育发展出现新趋势,一些输入国家和地区,如马来西亚、新加坡、印度、俄罗斯等,也积极推动本国优质教育资源向外输出,形成输入与输出并举的发展新局面。这种新趋势背后的原因是,这些国家逐渐突破对跨境教育仅是国家间教育交流和合作的认识,更加全面认识到跨境教育发展蕴含拉动教育服务贸易增长、促进教育国际化、增进国际关系、提升国际影响力等多种功能。

     作为跨境教育在我国的主要实现形式,中外合作办学发展也经历了“逐利和寻资、文化理解、政治互益、能力建设等”多种因素推动,但主要以引进优质教育资源、提升我国教育质量为目的,而诸如拉动经济消费、提升国际影响力等重要功能一直未能得到应有重视。究其原因,与我国以往未能从跨境教育战略高度去认识和发展中外合作办学有关。

     20141029日,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提出将“提高教育文体消费,完善民办学校收费政策,扩大中外合作办学”作为我国今后推进消费扩大和升级,促进经济提质增效重点推进的六大消费领域之一。几天之后的APEC会议上,习近平主席提出实施跨境教育新倡议,APEC各成员国也决定实施跨境教育。这些信号表明跨境教育的产业属性和增进国际关系等功能得到了我国政府认可。在我国经济新常态和“一带一路”建设的时代要求下,必须转变以往对高等教育中外合作办学的认识停留在简单的教育国际交流与合作层面,要从跨境教育的战略高度全面认识、指导、规划高等教育中外合作办学发展,这样才能更好地适应国家教育高水平对外开放的形势要求,提高我国高校国际化办学水平和高等教育国际影响力,推动我国由跨境教育单一的输入国,向输入与输出并举国转变,扩大我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人文交流与合作,提升我国国际形象、文化影响以及国家“软实力”。

     ()优化办学层次和专业结构,促进高等教育中外合作办学科学、合理引进国外优质教育资源

     国家和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必须加强顶层设计与规划,加强对不同类型、层次中外合作办学统筹管理、分类指导。应尽快研究制定高等教育中外合作办学学科专业指导目录,鼓励高校申报举办我国急缺、新兴的和适应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学科专业,严格限制过剩专业审批,对一些投资大、见效慢、市场吸引力小,但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价值的基础性学科专业,给予必要的政策和资金扶持。引导高校举办与自身办学实力相适应的合作办学,对于“985工程”和“211工程”高校,应鼓励申报硕士、博士层次的合作办学;地方性本科院校应以本科层次合作办学为主。建立、完善专业数据库,向社会公布外国高校在我国合作办学信息,为国内高校寻找国外高校合作办学提供专业信息服务,对存在“连锁店”现象的国外高校严格限制在我国再举办相同专业。加快落实处罚和退出机制,加强对现有专业的核查整治,对于一些办学效益差、质量低,未引进实质教育资源的专业在办学周期结束后不再受理延续申请;一些严重损害学生利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合作办学项目或机构,应在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条件下立即勒令停止,并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责任,禁止举办高校在未来若干年再申报合作办学。

     高等院校要端正办学意识,将人才培养、促进教育教学改革、提升教育质量作为举办高等教育中外合作办学的根本目的,消除利用合作办学为学校创收,或为学生赴外升学提供服务等不端动机;结合自身办学定位、办学实力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寻找世界知名高校,或是具有特色专业、课程的外方高校进行合作办学;加深对引进优质教育资源的有效利用,合理转化、吸收外方有益经验,促进学校教育教学改革;严格遵守执行《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的相关规定,切实引进优质教育资源;突破对优质教育资源内涵仅是课程、师资的狭隘认识,注重对合作外方高校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人才培养模式、教育教学理念、学校内部管理体系等方面的引进与吸收。

     ()完善法律法规、政策体系和质量保障机制,为高等教育中外合作办学质量建设提供良好环境

     在法律法规和政策方面:其一,尽快完善跨境教育发展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适时修订《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及其实施办法,统筹“引进来”和“走出去”,改变目前分割管理和适应不同法律法规的局面。其二,进一步对“合理回报”的适用对象做出区分,明确落实相关配套操作制度与程序。对公办高校的“引进来”办学应明确公益性,加强其办学成本的“阳光核算”制度建设;民办高校则“属于服务贸易范畴,其办学活动应更多受市场调节”,应明确其利用合作办学获得收益的正当性、合法性。其三,对不同办学形式的审批和管理进一步优化,推进不同形式合作办学更好发展。如对数量众多但却办学周期较短的项目,是否可以通过评估和认证方式确保准入质量和办学质量,而不必与机构一样走繁琐的申报程序;是否可以参照国外经验纳入高校办学自主范围等。其四,对中外合作大学的相关问题应进一步明确规定,尤其是地方政府的地位和作用,中外合作大学的投入体制问题。其五,进一步推进我国与其他国家的学历学位互认和学分互换工作,尤其是“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为高等教育中外合作办学纵深发展消除国际间的政策制度性障碍。

     在质量保障机制的完善上,可从教育行政部门、高校、社会中介机构三个方面发力。教育行政部门要改变对高等教育中外合作办学重审批、轻管理的局面,树立全过程监管意识;建立具有中国特色、世界认可的质量评估体系,加强对进入我国的外国高校办学资质认定与评估,从源头上把控引入教育资源的优质性;研究和制定针对不同类型、层次高等教育中外合作办学质量评估标准与评估机制,并实行全过程的动态质量监测;加强对外方师资的任教资格鉴定,建立健全合作办学师资的聘用、管理和培训制度。推动关于中外合作办学质量保障的社会中介性组织发展,淡化其运行过程中的行政因素干预;中介组织自身要加强与国际专业组织合作,完善对高等教育中外合作办学认证的质量指标体系和程序,不断提升质量认证的认可度。高校应加强质量保障意识,将自身视为合作办学质量提升的第一责任主体;树立以学生为本的办学意识,不断优化人才培养模式和方法,建立健全各项内部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制度。只有“明确政府、办学者和社会中介组织各自的角色定位,厘清各自的职能,形成分工负责、协调推进的合力,”高等教育中外合作办学的质量建设才能有效推进。

     ()加大并落实政策扶持,促进高等教育中外合作办学适应和服务“一带一路”建设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明确指出“国家鼓励在中国西部地区、边远贫困地区开展中外合作办学”;2006年的《教育部关于当前中外合作办学若干问题的意见》要求“引导中外合作办学逐步向中西部地区发展”;2013年的《中西部高等教育振兴计划(20122020)》也提出“办好一批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引进国际先进理念和优质资源。”然而,这些规定和要求并没有扭转广大中西部地区高等教育中外合作办学发展落后的现实。上文已述,西藏、宁夏、青海三省仍未突破空白,甘肃和新疆也仅只有1个项目,20112014年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新批准举办的本科及以上项目中,西部地区仅占11%

     中西部地区高等教育中外合作办学发展落后的原因复杂多样,简言之:一方面,区域经济、交通各方面发展的相对落后和高等教育资源的贫瘠,造成对国外高校难有吸引力;另一方面,相比于东部地区,中西部地区高校的国际化意识相对薄弱,对合作办学的积极性也较低。

     针对这些情况,需要中央和地方政府进一步加大、落实相关政策扶持,如必要的资金扶持和免税政策;探索多种多样的合作办学形式,如地方政府可推动区域高校与东部高校合作,利用东部高校“搭桥引线”吸引国外高校合作办学,或探索与东部高校和国外高校的多方合作办学。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应在审批上向中西部地区倾斜,增强信息服务,在一些边疆省份探索建立面向国外的区域高等教育交流与合作中心;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应尽快制定本区域高等教育合作办学发展规划,编制适应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对外开放区域功能定位需要的学科专业目录,引导本地区高校引进与自身办学实力相适应的国外优质教育资源。中西部高校自身,应重视国际化办学理念,意识到合作办学对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办学实力提升以及对地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助推作用;积极发挥、利用中西部地区丰富的人文和自然资源优势,开展相关特色专业的合作办学;积极向东部地区高校借鉴经验,节省自身摸索探索时间,实现后发跨越发展。

     ()推进中外合作办学智库建设,为高等中外合作办学质量建设提供理论支撑和人才支撑

     20142月教育部印发《中国特色新型高校智库建设推进计划》,关于建设新型教育智库成为学术界热点话题和高校重点推动工作。建设新型教育智库目的在于促进教育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实现教育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为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提供智力支持。中外合作办学是跨境教育在我国的主要实现形式,其新生事物的特性使得其发展必然缺乏相关专业智力支持;近年来的实践也证明,相关理论研究的滞后和专业人才的匮乏,已经成为高等教育中外合作办学质量建设的重要障碍。

     目前,以中外合作办学为研究对象的专门研究机构仅有厦门大学中外合作办学研究中心(2010319日成立)2013915日,教育部以中外合作办学为专题召开新闻发布会,教育部有关方面负责人指出,以教育部中外合作办学理论研究基地和政策咨询平台——厦门大学中外合作办学研究中心为代表的中外合作办学研究在咨政育人、服务社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对中外合作办学理论研究和人才培养做了奠基性的工作,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中外合作办学理论研究“用不上、不够用”的局面。但这对于日新月异发展的中外合作办学实践而言,仍显不足,尤其是在新的时代要求下如何科学、合理应对高等教育中外合作办学质量建设面临诸多挑战上。可以预见,随着质量建设的深入推进,势必对高等教育中外合作办学的理论研究、人才培养、社会服务提出更高要求。因此,有必要在现有学术机构的基础上,在国家层面组建具有“中国特色、世界水平”的中外合作办学智库,发挥其在“战略研究、政策建言、人才培养、舆论引导、公共外交”等方面作用,为高等教育中外合作办学质量建设提供强有力的理论支撑和人才支撑。

     薛卫洋,厦门大学高等教育质量协同创新中心、厦门大学中外合作办学研究中心、厦门大学教育研究院博士生

     原文刊载于《中国高教研究》2016年第2期第1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