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爱民办学校教师不能仅靠法院判决

发布时间: 2016-09-20 来源: 《人民政协报》 发布者:xuxiang

 

今年,民办教育界出了一件大事:癌症教师刘伶俐被开除。事件报道中的“民办学校女教师”、“患癌去世”、“学校开除”、“学校冷血”等一经微信等发布和放大,立刻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最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学校赔偿刘老师父母50万元。从舆论看,社会对民办学校教师及其生活状况都显示出十分的关爱。

如果说这仅仅是个案或特例,那么民进广东省委和广东当代民办教育管理研究院在去年就广东民办教师待遇与生存现状所做的调研报告,反映出来的就是面上的情况,具有了一定的普遍意义。该调研报告认为,和公办教师相比,民办学校教师的工作强度大,“工作时间过长、工作量负担过重”暂且不说,普遍状况是“薪酬水平偏低,满意度较差,稳定性差”,“生存状态及福利待遇状况不容乐观”。“以广州市为例,大部分民办教师只能拿到公办教师的三分之一到二分之一的水平”……民办学校教师的薪酬和生存状况尚且若此,遑论其遭遇大病或灾害了。

从个案到一般,社会究竟应该如何来关爱民办学校的教师呢?难道都要靠法院裁决吗?

自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始终高高举起“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旗帜。而民办教育促进法早已载明:“民办学校的教师、受教育者与公办学校的教师、受教育者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对民办学校教师关爱落实不到位的问题,自民办教育诞生之日就已存在,即使现在,这类情况亦无多少改善。由此可见,要真正把对民办学校教师的关爱落到实处,就要督促各级政府和教育部门依法行政,把法律明确的“民办学校的教师、受教育者与公办学校的教师、受教育者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这个法条,在本地区本部门不打折扣,创造性地落到实处。这是其一。

其二,“建设高质量的民办教育,必须有高质量的民办教师”。关爱民办学校教师,乃兴学之道,天经地义。他们的工作状况、薪酬水平、福利待遇,乃至生存状态,归根到底不过是国家民办教育整体发展状况的折射或映象。没有国家民办教育的存在、繁荣和发展,就没有民办学校教师的岗位、满意和幸福;反之,倘若民办教育穷困愁怨,那么所谓关爱民办学校教师不过是奢望。现阶段我国的民办学校基本上就是一个“非国家财政性经费”投入的、自收自支的“准教育事业单位”,“单位”都凋敝了,何来教师的满意和幸福?极而言之,或许还会连教师本身的就业岗位都不能保障。

因此,要真正关爱民办学校的教师,就应大声疾呼,顺乎早已变化的形势,尽快修订、完善颁布了14年的民办教育促进法,给民办教育的繁荣发展,以新举措、新动力、新希望。

其三,关爱民办学校教师,断然不能忘记关爱民办学校。学校的发展是一个缓缓的过程。中国民办教育满打满算亦不过30余年,尽管公认是“异军突起”,成就共睹,但毕竟还是非常幼小,其累积的教育资本、知识资本和经济资本十分孱弱,依然是弱势群体。社会关爱民办学校的教师是对的,但民办学校没有国家财政性经费拨款,所以国家政策法规也给予了民办学校以“自主聘任教师、职员”的权利。倘若想当然地拿国家财政保障的公办学校教师的规章和权利为依归,以公办学校教师的人事传统和方式来要求和考量民办学校,将是一种挑战,更是对其拥有的人事管理灵活性的削弱。

为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发展,也为了正在民办学校辛勤劳动的教师们的成就感和幸福度,建议予以立法,给予民办学校以一定比例的政府财政资助;给民办教师以和公办教师同等的社会保障、待遇和权利。

(作者单位:西安外事学院七方教育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