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中院作出全国首例支持民办学校举办者知情权判决

发布时间: 2016-09-07 来源: 《中青在线》 发布者:xuxiang

 

由于民办学校不受《公司法》调整,在《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实施条例等调整民间资本办学行为的法律法规中,没有对民办学校举办者知情权的明确规定,致使一些民办学校举办人要求行使知情权的时候往往找不到充分法律依据,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民间资本进入教育领域的积极性。近日,上海一家民办学校举办者将该民办学校告到法院,要求行使对该民办学校的知情权。一审被驳回诉讼请求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认为知情权属于举办人依法取得合理回报、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的重要基础,判决支持民办学校举办者的诉讼请求。

20104月,上海佳华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华公司)出资设立了上海佳华教育进修学院(以下简称佳华学校),学校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佳华公司占100%的出资份额。20129月,佳华公司与唐某(佳华学校法定代表人)、赵某、王某订立资产、开办资金转让暨共同办学合同,就设立机动车驾驶培训基地、转让及交换出资股份等事宜达成协议。

20121015日,佳华学校董事会通过决议,约定唐某等人持有学校90%的出资份额、佳华公司持有学校10%出资份额。后因机动车驾驶培训基地终止申办等,双方发生纠纷。佳华公司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20156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确认佳华公司持有佳华学校50%的出资份额。

201511月中旬,佳华公司发函给佳华学校要求提供财务、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决议等材料,但佳华学校迟迟未作回复,佳华公司于是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

今年121日,一审法院开庭审理了佳华公司要求佳华学校提供相关材料的案件,原、被告双方在庭审中各抒己见。

佳华公司认为,佳华学校章程中规定举办者享有“参与学院的办学和管理活动”的权利,知情权是举办者参与学校办学和管理活动的基础,否则根本无法行使参与办学和管理的权利。

佳华学校则认为,学校仅受《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调整,不受《公司法》调整,佳华公司对佳华学校不享有知情权。学校章程中也找不到其主张行使知情权的依据,佳华公司主张行使知情权没有法律依据。

 一审法院认为,佳华学校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受公司法调整,而且学校章程也没有约定学校举办者享有查阅、复制董事会决议、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等权利。佳华公司提出的诉讼请求,没有相应的章程约定及法律依据,判决驳回。

佳华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海一中院审理后认为:国家保护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合法权益,但对该权益具体内容未予明确,需要探求法律规范的意旨,结合其他法律解释的方法进行确定。举办者作为民办学校的出资人,其享有的合法权益未脱离民事权利范畴,理应包含知情权。具体应当为了解和掌握学校办学和管理活动等重要信息的权利。学校章程、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及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等资料是记录和反映学校的组织与活动、资产与财务管理等内容的重要载体。举办者只有在获取学校办学和管理活动信息的基础上,才可能参与学校的重大决策,要求合理回报及行使监督权。

佳华学校章程中规定,佳华公司作为佳华学校的举办者,享有参与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及取得合理回报的权利。佳华公司在学校章程中规定的合理回报具有财产性特征,直接或间接与财产相关,属于法律所要保护的合法权益,合理回报的实现离不开知情权的保障。

据此,上海一中院改判佳华学校提供自20104月成立至判决生效日止的章程、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供佳华公司查阅、复制。

此案主审法官何建表示,国家保护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合法权益,但对该权益具体内容未予明确,法官又不能拒绝裁判,如法律有漏洞,亦有填补漏洞的义务。何建认为,知情权作为一种民事基本权利,已成为独立民事主体在现代社会所必须的权利。确定举办者享有知情权,除了首先应该寻求现行法根据外,还应当对是否符合法的价值进行判断。对当事人的具体利益只有放置在利益的层次结构中进行衡量,才能保证利益衡量的公正和妥当。以此为考量,举办者在履行出资义务,让渡其财产所有权的同时,应当享有对应的权利,法律规定举办者可以在学校章程中规定要求合理回报,该回报具有财产性特征,直接或间接与财产相关,举办者在出资后享有的财产性权益的实现离不开知情权。并且,要充分发挥民间资本作用,调动社会力量出资办学的积极性,也应当准许举办者有权了解民办学校的教育和管理活动、查阅财务会计报告或会计账簿等。否则,举办者连基本的知情权都无法保障,举办者不愿、不敢进入民办教育领域,则势必影响实现立法目的,阻碍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因此,综合考量此案民办学校的业务范围、组织机构、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及内部管理体制,准许举办者查阅、复制有关资料,符合国家保护民办学校举办者合法权益的立法宗旨。至于举办者的知情权如何行使,由于具有营利性的民办学校的主要特征与公司相似,司法实践中对于民办学校举办者出资份额的转让,参照适用《公司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破产清算,参照适用《破产法》等。佳华公司作为佳华学校的举办者,在知情权方面享有与公司股东同等或类似的权利,可以类推适用《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处理民办学校举办者行使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