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调整6部规章放宽民办学校校长聘任条件
发布时间: 2015-11-30 来源: 《法制日报》 发布者:xuxiang
为依法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教育部27日发布《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以下称《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有关决定,教育部对3部规章予以废止,对3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据了解,本届政府以来,教育部已经取消下放了十多项教育行政审批,其中有的审批事项为教育规章规定的内容。为适应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职能转变的要求,需要及时对相应规章进行修改调整。
《决定》指出,经商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同意,废止1999年8月24日教育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布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废止2002年12月31日教育部发布的《高等学校境外办学暂行管理办法》。
在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的后续监管上,教育部已制定了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统一式样,并指导各省(区、市)完善规章制度、健全监管体系,重视发挥社会组织的协同管理作用。目前,已有14个省(区、市)出台了本地区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与监督管理的相关规定,其他省(区、市)的相关办法也正在制订中。
《决定》明确,对3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将《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第十条修改为:“民办高校校长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具有10年以上从事高等教育管理经历,年龄不超过70岁。校长任期原则上为4年。”将《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独立学院院长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年龄不超过70岁,由参与举办独立学院的普通高等学校优先推荐,理事会或者董事会聘任。
2013年6月,《民办教育促进法》做出修改,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民办学校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校长任职的条件聘任校长,年龄可以适当放宽。”删除了“并报审批机关核准”。同年11月,《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宣布取消“民办学校聘任校长核准”。
据此,教育部《决定》删除《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第25号令)第十条中的“校长报审批机关核准后,方可行使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职权”、“报经审批机关同意后可以连任”;删除《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第26号令)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的“并报审批机关核准”。在实际管理中,民办学校校长由民办学校自主聘任,不需要报审批机关核准。
此外,《决定》将《中小学教材编写审定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修改为:“完成编写的教材须经教材审定机构审定后才能在中小学使用。”删除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一)通过教育行政部门核准立项”。删除第三十二条中的“立项核准”。据教育部政策法规司负责人透露,教育部将研究制定一个有利于提高教材质量和推进立德树人的全面的中小学教材管理规定。
《决定》自11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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