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教师的培训权利不容剥夺

发布时间: 2015-09-22 来源: 《中国教育新闻网》 发布者:xuxiang

    一些民办学校教师反映,他们所在的学校不允许教师外出参加脱产集中培训,如果远程培训需要收费的话则由教师自己交费,校本研修也不能正常开展。这些教师担心的是,实施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后,他们将因教师培训学时(学分)达不到规定要求而失去再注册的机会。民办学校不支持教师参加专业培训,大致有两种原因:一是从办学成本考虑,教师人数少于国家规定要求,如果教师在教学工作期间参加脱产集中培训,将不得不临时聘用教师顶替;二是从办学绩效考虑,民办学校生存靠考试成绩,课程安排超过国家规定的课时数,教师超负荷工作,用于校本研修的时间几乎没有。

  在一次调研中,一位地方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者对解决民办学校不支持教师培训问题也表达了忧虑之情,呼吁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应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民办学校教师培训工作,保护教师专业发展权利。

  《民办教育促进法》要求,“民办学校应当对教师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和业务培训。”“民办学校教职工在业务培训、职务聘任、教龄和工龄计算、表彰奖励、社会活动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公办学校教职工同等权利。”也就是说,民办学校教师参加业务培训是他们的合法权益,且与公办学校教师享有同等权利。需要提醒的是,在公办学校教师免费参加由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培训的当下,民办学校教师也需要享受同等待遇。

  《民办教育促进法》同时规定,国家保障民办学校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对民办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教师培训工作进行指导。”因此,保障民办学校教师接受教师培训的权利是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应然工作,而不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不管不问。否则,将会引发民办学校教师维权事件发生,造成不好的社会影响。

  从民办学校发展和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方面来看,学校自身应重视教师培训工作,引领教师专业发展。这是不断提升办学绩效的根本途径。因压缩办学成本和推行应试教育而不支持教师参加专业培训,将会给民办学校带来严重的后果:队伍不稳,难以持续发展。

  对此,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必须有所作为。

  首先,应将民办学校教师培训工作纳入地方教师队伍建设规划,采取有效措施,形成刚性的可持续的制约机制,用政策保障民办学校教师接受教师培训的权利。

  其次,政府要加强督导,建立对民办学校教师培训工作专项督导制度,将督导结果与民办学校办学评估硬性挂钩,用实招保障民办学校教师接受培训的权利。

  最后,教育行政部门应建立民办学校教师培训监管平台,及时掌握教师培训的落实情况,加大监控力度,优化管理,并进行有针对性的指导和支持,保障民办学校教师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