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 吴江民办教育20条意见出炉

发布时间: 2015-09-14 来源: 《城市商报》 发布者:xuxiang

平等、开放促民办教育

    近日,吴江区教育局公开发布《关于促进全区民办中小学校(幼儿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给吴江区民办教育打下了一剂强心针。记者发现,该20条意见分别从政府财政投入、引入社会资本、明确师资身份、关爱学生等方面明确了民办教育的相关方面,鼓励推动吴江区民办教育数量增大、结构优化、质量提高。

  创新办学投融资体制

  鼓励吸引社会资本进入

  吴江区学生数量近年来猛增,原有的公办教学资源已远远不够学生需求,开拓民办教育已经成为吴江必须要走的一条路。《意见》中明确指出,吴江将积极开放教育投资、供给领域,鼓励和吸引社会力量和民间资本进入教育事业领域,大力支持各类办学主体通过独资、合资、合作、股份制等多种形式兴办民办学校。鼓励优质民办学校扩大办学规模,实行集团化办学。探索建立混合所有制学校法人资产结构,鼓励大中型骨干企业重点投资或兴办中等职业技术学校,鼓励优质公办学校通过品牌、管理输出等多种方式支持民办学校办学。如果有境外资金投资民办学校的,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参与中外合作办学或联合引进境外优质教育资源,与国内公民办学校合作举办高水平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中外合作办学项目。

  同时,吴江还将鼓励金融机构积极为民办学校提供用于扩大和改善办学条件为目的的信贷支持。民办学校以非教学资产作抵押、学费等收费权和知识产权作质押向银行申请贷款机制,这些都是下一步将探索拓展的方向。

  加大购买教育服务力度

  多种优惠扶持政策并行

  《意见》指出,政府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以执行政府指导价、落实教师社会保障政策和相关社会责任为基本条件,根据其学籍注册的本区户籍学生数,结合年度考核评估等次(合格及以上),按同类公办学校生均公用经费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其中民办幼儿园按目前现有政策执行,下同)。五年内,义务教育阶段补助比例逐步提高到省定标准的50%,高中段教育补助比例逐步提高到省定标准的20%(民办中职学校按统筹招生人数计算)。

  对受政府委托、招收符合公办学校就读学生并按公办学校收费的义务教育学段民办学校,实施学位补贴(政府向其购买学位),即按同类公办学校生均教育事业费的一定比例予以补助。

  同时,吴江还将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并列入区财政年度预算。具体奖补条件、标准和资金来源、使用管理办法由教育、财政等部门另行制订,并报经区政府同意后执行。据了解,该专项资金中设立民办教育成果奖,用于奖励在管理规范、特色发展和品牌打造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民办学校集体、年度优秀举办者、主要行政管理人员、优秀教师或者民办学校教师培训培养的补助;也设立合格外来工子弟学校提档升级专项补助,积极引导其通过调整布局、并购合作、股份制改造等方式和渠道,发展成为规范办学的民办学校,一经教育部门批准设立,即给予一次性奖励补贴,期限为三年。

  在其他优惠扶持政策方面,民办学校办学用地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规费减免政策,其教育用地不得用于其他用途;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其符合条件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其名下自用的土地、房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营利性民办学校提供学历教育劳务所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民办学校出资人将投资用于办学的土地、房屋过户到学校名下,符合条件的,免征契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在用水、用电、用气等方面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价格。

  民办教师拥有同等权利待遇

  学生同享关爱政策

  在《意见》中,一直备受关注的民办学校教师与学生的权益得到明确。《意见》指出,民办学校教师在资格认定、职称评审、科研申请、评先评优、培养培训、国际交流、考核评价等方面,享有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权利和待遇。具体支持奖励办法,由区教育局、财政局统筹制定。民办学校须聘用具备相应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的教师并与教师签订劳动合同,依法保障教师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等待遇。民办学校要依法为所有教职工缴纳有关社会保险。鼓励和支持民办学校建立职业年金制度,切实提高教职工退休后的收入水平。民办学校要按有关规定足额提取教师培训专项经费。

  在教师待遇方面,政府鼓励民办学校加大人才引进力度,积极建立优秀人才引进机制,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符合区有关文件规定的,可享受相应的奖励及购房补贴等优惠政策。探索建立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之间教师的双向交流机制,鼓励公办学校教师交流到民办学校开展教育教学工作,选调民办学校教师和管理人员到公办学校挂职锻炼。

  在落实学生关爱政策方面,《意见》明确指出,民办学校学生与公办学校同等享受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财政贴息、中职助学金、困难学生减免学费等财政补助政策。民办学校学生在升学、同类同层次学校间转学、考试、交通优惠、医疗保险、户籍迁移、先进评选、就业等方面与公办学校的学生享有同等权利。

  招生管理受规范

  健全安全运行机制

除了民办学校享受的权益外,《意见》中也规定了各大民办学校需要履行相应的义务。《意见》指出,民办学校应当按办学许可证核定的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类型、办学层次等法定事项,组织开展教学活动,未依法经审批部门批准不得随意变更。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政策由地方政府按照市场化方向,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民办幼儿园收费管理按现行政策执行;民办中小学的收费标准由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属教育和物价部门审核后执行;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收费,其收费项目及标准由学校自主制定,并以合同约定等方式确定。各民办学校要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的监督。

  此外,《意见》建议要建立健全安全运行机制。民办学校及其举办者要树立法治意识、诚信意识和责任意识,积极创造条件满足办学规范和要求,积极承担相应社会责任,畅通政府、部门、学校以及与家长、社会之间的双向沟通协调机制,努力打造民办教育可信可敬良好形象;要切实增强风险意识和安全意识,通过提高学校发展基金提取比例、增设一定比例风险基金、参加校方责任保险等途径,建立健全风险规避机制,完善应急处置程序,维护学校教育教学平稳运行。各区镇、教育和财政等其他相关部门,要统筹建立和完善民办学校风险防范机制和应急机制,加强日常办学行为监督管理,强化办学风险预警备案,限期督促整改违规行为,坚决打击违法办学事件,切实维护安全健康有序的民办教育发展生态。

“教育是最大的民生。无论公办还是民办,都是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没有高低之分。”吴江区教育局副局长沈正元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