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绕全面深化教育改革履职尽责 聚焦中国民办教育发展献计献策
发布时间: 2015-09-10 来源: 《中国江苏网》 发布者:xuxiang
9日上午,第三届民盟教育论坛在江阴开幕。本次论坛为期2天,主题为“深化教育改革,推动民办教育发展”,由民盟中央教育委员会、民盟江苏省委主办,民盟无锡市委、中国民办教育研究院江苏分院协办,民盟江阴市委承办。民盟是以教育为主要界别特色的参政党,始终将教育作为参政履职、建言献策的重要领域,为推进我国教育事业的改革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现刊发本届论坛提出的核心建议和部分专家的精彩发言,以飨读者。
民办教育五问
全国政协常委、全国政协副秘书长、民盟中央副主席徐辉
目前,着眼于我国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需要厘清民办教育五个问题:
1.民间办学是否是一种权利?很少有国家否定民间办学的权利。从世界教育发展的历史看,民间办学源远流长。随着工业化对人的技术要求越来越高,加上城市化的快速扩张,需要将大批从农业生产中解放出来的青少年组织起来学习文化知识,政府逐渐开始担负起发展公共教育的责任。从民办教育与公办教育的相互作用看,也应尊重和保护民间办学的权利。公共教育讲究机会均等、权利平等、标准统一,而民办教育追求服务对象的特定性、教育质量的差异性和社会需求的独特性,两种教育之间有很强的互补性。所以,应保护和支持民间办学的权利和积极性。
2.究竟何为“民办”?从世界教育史上看,学校不仅仅有公办、民办,还有混合制。许多国家出现了拿财政经费却享受私立学校办学自主权的学校,或者不用财政资助,却按照公共教育政策办学的学校。反观我国的规定,只要不是“国家机构”办的,不用“国家财政性经费”办学,就属于“民办”。但是,中国教育的实际情况异常复杂,有些学校的举办者属公共部门,办学经费部分来自地方财政,但却归类于“民办”;有些独立学院,举办者是公立大学,资源依靠举办者,运营经费靠学费,将这些学校划为民办相当勉强。然而,由于这些学校的办学资金不依靠财政拨款,也无法将它们划归公办学校。所以,应对性质不同的学校一视同仁。
3.民办学校能以营利为目的吗?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民办学校可以“取得合理回报”,但不能“以营利为目的”。民办学校和其他许多社会组织一样,可以有多种目的。若民办学校众多目的中的一项“次要”或“从属”目的是为了实现“营利”,是否应该反对这些民办学校呢?对民办学校的监管重点,不应在于其是否宣称属于“营利性”还是“非营利性”机构,应重点监督民办学校的教学质量是否达标、活动经营是否合法、家长学生是否满意等因素。
4.民办学校应该得到政府资助吗?法律规定政府可以购买教育服务,法律没有硬性规定政府必须资助民办学校。而从全球的情况看,发达国家政府向私立学校为弱势群体的儿童购买质量较好的教育服务。政府购买教育服务既体现社会公平导向,又体现经济效益。因此,对我国教育来说,除有必要保持对民办学校已有的支持政策外,还有必要加大对以下教育领域的政府资助,包括:城市流动务工子女的教育,残疾儿童的特殊教育,贫困地区儿童的教育,少数民族子女的教育,农民、农民工或城市困难群体提供技能培训、就业培训的教育,城乡老年人的教育等。
5.公办学校能转制为民办学校吗?国家法律规定:“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不得转为民办学校。”提出公办学校转制的设想,不是让政府丢弃办教育的责任,也不是说民办学校一定优于公办学校。但如何既做到教育均衡发展又保住高水平的教育呢?那种认为将高水平中学转制为民办中学,既有助于推行教育公平,又能够保住高水平中学的想法,是不成熟的,目前仍缺少实证性研究。高水平大学建设对我国教育和人力资源强国建设的作用毋庸置疑。从这一角度出发,即使缺乏现实可能性,但是,探讨“公办大学转制问题”仍具有重要的启迪作用。
加快民办教育发展满足人民多样化需求
民盟江苏省委
民办教育是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增长点和促进教育改革的重要力量,发展民办教育对于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教育需求、创新教育竞争机制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近年来,江苏按照“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坚持发展和规范“两手抓”,在发展中解决问题,在规范中提升水平,民办教育得到持续健康发展,初步形成以政府办学为主体、全社会积极参与、公办和民办教育共同发展的良好格局。目前,全省共有各级各类民办学校2300多所、占学校总数的19%,民办学校在校生近180万人、占在校生总数的15%。
第三届民盟教育论坛以“深化教育改革,推动民办教育发展”为主题,汇聚全盟教育领域专家学者,共商民办教育改革发展大计,为我们提供了一次难得的学习机会。我们将认真汲取本次论坛成果,积极借鉴兄弟省区市经验做法,进一步拓宽思路、完善举措,不断加快我省民办教育改革发展步伐。
一是把政府职能转变到位,充分发挥政府和市场两个方面的作用,切实履行政府统筹规划、政策引导、监督管理的职责,更加注重运用市场机制激发教育发展活力。
二是把现有政策落实到位,依法确立民办与公办学校的平等法律地位,在土地划拨出让、金融税收、财政补助、项目申报和奖励评定等方面对民办学校加大扶持力度。
三是把改革创新推进到位,坚持把民办教育改革纳入教育领域综合改革整体布局全面推进,进一步破除民办教育发展体制机制障碍,增强民办教育竞争力和影响力。四是把民办优势发挥到位,支持民办学校错位发展、创新发展、集群发展,引导民办学校强化内涵建设、提高教学质量、形成鲜明特色,努力培育和打造江苏民办教育品牌。
江苏推动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的举措
江苏省教育厅厅长沈健
江苏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主要举措有:
一是深化办学体制改革。大力支持各类办学主体通过独资、合资、合作、股份制等多种方式举办民办教育,积极探索混合所有制学校的实现形式。鼓励行业、企业等社会力量参与公办学校办学,鼓励公办学校、民办学校通过相互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互相支持、合作办学,探索委托管理等办学形式。
二是积极探索民办学校分类管理。积极开展分类管理研究,鼓励发展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在土地供应、规划建设、金融税收、设置审批、项目申报和奖励评定等方面,给予同公办高校同等政策。
三是引导民办高校科学定位。引导民办高校适应江苏产业转型升级的需要,准确把握办学定位,提高人才培养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契合度。针对应用型本科和技术技能人才的培养特点,深化培养机制创新,改革教育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式方法,着力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创业能力。
四是实施公共财政资助与奖补。明确政府可以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民办学校承担有关教育和培训任务。省财政建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对民办学校给予奖补。
五是不断完善民办学校治理结构。完善民办学校决策机制,明确举办者、出资人参与学校管理的程序要求,建立健全民办学校党团组织,积极探索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的途径和方法,保证党组织参与学校重大决策。
六是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落实法人财产权,规范财务行为。建立健全民办学校年检制度,加强对民办学校办学行为的监督。积极探索行业自律的有效途径和方法,逐步建立民办学校风险防范和保障机制,降低办学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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