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法人财产权难以落实
发布时间: 2015-06-13 来源: 《法制日报》 发布者:xuxiang
近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开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执法检查。通过对珠三角九市的执法检查发现,在民办教育发展环境得到逐步优化的同时,由于法律法规界定不够明确与统一,导致出现民办教育在土地、财政、税收、融资等方面优惠政策难以落实、法人财产权落实困难等情况。
据广东省教育厅介绍,截至2014年底,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占全省学校总数的40.26%,在校生582.95万人,占全省在校生总数27.63%,在校生规模连续多年居全国第一,占全国的八分之一。民办教育已成为广东解决随迁子女义务教育问题的重要途径。2014年全省义务教育民办学校在校生254万人,其中非本地户籍学生占78.35%,民办高校在校生58万人。
为了提高民办教育的办学成效,广东完善有关政策,优化民办教育发展环境,省政府于2013年提出促进民办教育规范特色发展的23条措施,包括探索民办教育分类管理,完善法人登记办法、鼓励民校设立年金制度和发放从教津贴、健全年检制度、完善风险防范机制、支持民办高校与境外知名大学合作、支持国有资本参与、鼓励金融机构为民办学校提供多种形式的融资服务、开展民办教育综合改革区域试点等。在财政扶持方面,从2005年起,省政府每年拨出3000万元专款扶持民办教育发展,2015年增加到7000万元,至今省财政本级资金已投入4.3亿元。
在民办教育教育质量逐步提高的同时,本次执法检查发现,一些现实问题也困扰着民办教育的发展。其中突出的问题是民办教育概念在法律法规中的界定不够明确,如对民办教育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合理回报的界定,民办学校的产权归属问题。此外,法律法规、税收政策、法人登记政策、收费政策、财政支持政策和人事政策等方面存在制度设计不统一、相互不衔接的问题。据反映,由于法律法规对民办学校的法人属性定性不一,民办教育在土地、财政、税收、融资等方面存在优惠政策难以落实问题,如将土地房产过户到学校名下需要交纳高额土地增值产生的税收。民办教育投资者认为,教育是公益事业,应该鼓励将资产过户到学校,学校终止后,再对校产增值部分纳税。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周天鸿表示,要进一步加大对民办教育的管理和扶持力度,继续完善民办学校法人登记制度,保障民办学校办学自主权,落实民办学校税收及相关优惠政策、积极实施公共财政资助和奖励政策,探索鼓励民办学校通过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等办法吸引和稳定优秀人才;建立健全民办学校办学行为监管机制,依法推进民办学校规范管理,建立对民办学校的督导制度,实行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制度,教育行政部门要定期组织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民办学校的教育教学质量、办学水平进行检查评估;建立健全适应民办教育事业发展的收费管理制度,规范民办学校资产管理及财务监督,完善民办学校合理回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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