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办学校分类管理的若干设想

发布时间: 2015-04-24 来源: 《人民政协报》 发布者:xuxiang

[提要]  我国民办学校普遍具有投资办学的特征,真正捐资办学的民办学校非常少。将民办学校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时是否要求有剩余资产索取权与是否要求合理回报相结合,可以发现存在明为两类实为三类的民办学校。

我国民办学校普遍具有投资办学的特征,真正捐资办学的民办学校非常少。严格按照现有财税方面的非营利性标准,大部分的民办学校都不能归入到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中去,只能归为营利性民办学校。这会让大多数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因对资产担心或发展前景不乐观而产生畏惧退出心理,让民办教育事业大幅萎缩。所以,在制定营利非营利分类标准的时候,既要遵循国际通行的非营利组织的一般性划分标准和依据,又要充分考虑我国民办教育的实际。

在现有的法人分类体系中,和教育有关且可以归为非营利性法人的包括事业单位法人和民非法人,可以归入营利性法人的主要是企业法人。目前民办学校的法人登记和属性界定中,捐资办学的学校与公办学校基本接近,归入公益性或非营利性的事业单位法人之中没有太多的争议。纯粹经营性的教育机构,比如已经完全面向市场的教育培训机构,甚至已经绕过国内的法规界限,在境外寻求上市成功,归入营利性机构,也没有太多的争议。

  将民办学校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时是否要求有剩余资产索取权与是否要求合理回报相结合,可以发现存在明为两类实为三类的民办学校。

  这三种类型的民办学校分别是:(1)不要求剩余资产索取权也不要求合理回报的;(2)要求剩余资产索取权但不要求合理回报的;(3)要求剩余资产索取权同时也要求合理回报的。这三种类型的民办学校分别具有明显的公益性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法人倾向、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倾向、营利性企业法人倾向。正因为现有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的民办学校中混杂了这三类性质的民办学校,才导致目前民办学校中营利性与非营利性难以区分,配套政策难以出台。

  建议对于注册为民办非企业单位且不要求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来说,其中:(1)不主张剩余资产索取权的,具有非常明显的捐资办学的特性,可以和捐资办学一起归入到事业单位法人中去;(2)主张剩余资产索取权的,可以继续保留在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中。(3)对于要求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来说,同时要求剩余资产索取权的,具有非常明显的经营性办学的特性,可以归入到企业法人中去。这样,就将现有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的民办学校进行了事业单位法人、企业法人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三种法人的分流。

  重新分类之后,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民办学校中具有捐资办学特点和具有经营性企业特点的,分别被分流到公益性的事业单位法人和营利性的企业法人中去。剩余仍然坚持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的民办学校,具有的基本特点是享有剩余资产的所有或部分所有权,但不得要求合理回报。这样,通过属性特点的区分,实现了对现有民办学校中混杂公益性办学和经营性办学的分流,为实施配套政策奠定了基础。

  当然,考虑到现阶段的国情,即民办学校即便因为种种原因,选择登记为了民办非企业单位(享有剩余资产索取权,但不要求合理回报),仍然希望通过各种途径获得收益。为平稳过渡,可以将原来的合理回报适当改为办学奖励。但与合理回报的最大区别是,办学奖励不再是法律上认可的、允许长期存在现象,而是在一定时期内允许存在的过渡政策。这样,也为最终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的民办学校过渡到纯粹的公益性事业单位法人或营利性的企业单位法人创新了条件。

  (作者单位:上海市教育科学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