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出台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实施意见民办学校招生简章须备案
发布时间: 2015-01-06 来源: 《南方都市报》 发布者:xuxiang
日前,江门市正式下发《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未来江门将拓宽民间资金参与教育事业发展的渠道,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以多种方式进入教育领域,并支持各类办学主体通过独资、合资、合作、股份等多种方式办学。 与此同时,全市还将落实扶持民办教育发展政策,通过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等方式加快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办学主体多元、办学形式多样、公办教育与民办教育协调发展的格局。 鼓励民办教育体制机制改革 根据《意见》内容,江门将拓宽民间资金参与教育事业发展的渠道,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以多种方式进入教育领域,积极探索非义务教育阶段公有民办、民办公助、委托管理、集团化、股份制等多元办学模式。具体包括支持各类办学主体通过独资、合资、合作、股份等多种方式办学;鼓励和支持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积极扶持民办幼儿园特别是面向大众、收费较低的普惠性幼儿园等。 此外,教育部门表示,全市还将积极探索通过土地、校舍等要素低租金或者零租金等方式,交由品牌学校通过品牌或管理输出等方式按民营机制办学,建设优质民办学校。 落实扶持民办教育发展政策 《意见》涉及多项扶持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在资金投入方面,全市将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和出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市本级财政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500万元,各市、区(县级市)本级财政也应当参照设立与本行政区域民办教育发展相适应的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资助民办学校发展。 探索建立差别化扶持民办学校机制。按照教育部门的规划,要按照接受义务教育学生数量和当地公办义务教育学校的生均财政拨款标准,给予承担政府委托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拨付相应经费;对符合当地条件的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学生,按公办学校标准,纳入免费义务教育补助范围。 民办学校在用电、用水、用气、排污、通信等公共服务方面,也可与公办学校执行同一标准。 [关注] 民办学校的收费标准如何制定? 民办学校收费定价遵循市场调节、优质优价原则。学杂费标准主要根据近3年生均教育培养成本和相关规定来确定,报教育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由学校公示执行。 民办学校教师待遇如何保障? 教育部门要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参考当地公办学校教师工资标准,制订民办学校教师工资指导标准。民办学校要建立健全教职工工资专户制度和工资增长机制,依法依规按时足额发放教职工工资,并为教职员工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民办学校应当保障教职员工寒暑假期间带薪休假权利。 招生工作如何管理和监督? 《意见》提出,将完善民办学校的年检制度和招生简章及广告的备案制度。各级审批部门要根据管理权限建立和完善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制度。年检结论将作为对民办学校评优评先、资助奖励、招生计划安排、行政处罚等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 学校刊登、张贴、发布招生广告和招生简章,必须按照规定报审批部门备案。发布的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必须与备案的内容相一致。未经备案的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不得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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