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办民办学校 义务教育坚决杜绝“以分择生”
发布时间: 2014-07-23 来源: 《鞍山日报》 发布者:xuxiang
为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平等接受教育权利,17日,记者由市教育部门获悉,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中,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义务教育阶段公办、民办学校均不得采取考试方式选拔学生,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各种培训班选拔生源,坚决杜绝“以分择生”的行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不得以各类竞赛证书或考级证明作为招生入学依据。
在义务教育公办学校招生工作中,各公办学校要按照划定的学区做好招生工作,不得擅自跨学区招生。持有我省《居住证》人员的适龄子女,可以在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由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持本人身份证、居住证明、就业证明,向居住地的县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其按照相对就近入学的原则指定学校接收;接收学校不得以额外招生为由收取接收费用。切实保障进城务工人员子女,特别是返乡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和农村留守儿童正常入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