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民办教育促进条例》听证 听证代表认为:“风险金”制恐使民校难发展

发布时间: 2014-07-01 来源: 《春城晚报》 发布者:xuxiang

公办学校教师支教民校,身份留“公”待遇从“民”;民办学校需依法为教职工办理“五险一金”;昆明市民办学校今后将分为营利性和非营利性进行登记,分别姓“民办事业单位法人”和“企业法人”……昆明市教育局前日就《昆明市民办教育促进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举行听证会,听证代表对出台《条例》表示支持。部分听证代表认为,风险金的提取将制约民办学校发展。昆明市教育局表示,将汇总听证代表的意见及建议,对《条例》进行修改完善。

建议以税收区分民办学校分类

《条例》规定:登记为“民办事业单位法人”的民办学校提供学历教育劳务所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由税务部门先征缴后再由同级财政部门予以返还地方所得部分。登记为“民办事业法人”的学校可以用非教学设施作抵押;登记为“企业法人”的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的前提下,可以用学校资产作抵押向银行申请贷款,用于扩大办学规模和改善办学条件。

听证代表、昆明市政协委员、昆明市民办教育协会副会长、云南大成教育集团董事长张连生建议:“将《条例》中‘民办学校提供学历教育劳务所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修改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营利性民办学校免征营业税’,不应当是先征缴后返。”张连生说,最好能在《条例》中直接将税收区分开来,非营利性的学校没有赚钱,就应该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而营利的学校自然该缴企业所得税。”这种分类管理在浙江温州等地已有试行,效果良好。“此次昆明出台条例,也具有前瞻性和可行性”。

“一刀切”将扼杀民办教育发展

《条例》规定:民办学校应当从当年学费收入中提取风险保证金,由人事代理机构设立专户进行管理,全日制民办中小学按学费收入的2%、非学历教育学校和成人学历教育学校按学费收入的5%、幼儿园按学费收入的10%提取风险保证金,用于民办学校发生意外事故或其他突发事件的处理。

对于这个规定,听证代表提出不少建议。张连生认为,从民办学校收取的学费中提取风险保证金,将使得运转本来就困难的非营利学校难以生存,应直接取消该部分规定。

听证代表、五华区教育局民办教育科科长范彬则建议,应当参照《民办教育法》,结合不同类型民办学校的实际制定实施细则,“一刀切”的做法将扼杀民办教育发展。她还担忧地指出,要对于民办学校的抵押贷款给予监管,明确抵押物品所贷款项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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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学校四成姓“民”

据统计,截至2013年底,昆明市共有各级各类学校2140所,在校生116.31万人,教职工80248人,专任教师64611人。其中:各级各类民办学校966所,占全部学校数的40.08%;民办学校在校生32.3万人,占全部学生的27.8%;民办学校教职工23446人,占全部教职工总数的29.2%;民办学校专任教师14061人,占全部专任教师总数的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