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市民办校教师职称定级与公办校教师享同等待遇
发布时间: 2014-05-16 来源: 《哈尔滨日报》 发布者:xuxiang
为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举办民办中小(中职)学校,促进民办教育快速发展,哈市日前出台《关于扶持和促进民办学校发展的意见》,民办校建设将纳入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民办校教师职称定级等要与公办校教师享同等待遇。水电热费等 与公办校同等待遇 哈
为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举办民办中小(中职)学校,促进民办教育快速发展,哈市日前出台《关于扶持和促进民办学校发展的意见》,民办校建设将纳入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民办校教师职称定级等要与公办校教师享同等待遇。
水电热费等
与公办校同等待遇
哈市将合理使用民办学校发展专项资金,采取以奖代投的方式,重点扶持民办学校发展,并表彰奖励为民办学校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民办学校在用水、用电、用气、用热价格及校舍新建和加固改造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方面,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待遇。
民办校要为聘用教师
缴纳“五险一金”
维护民办学校教职工合法权益,保证民办学校教师在参加培训、评先评优、职称定级等方面享受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教师同等待遇。
有关部门应指导和督促民办学校为聘用教师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并与聘用教师签订聘用合同。
民办学校教师的人事档案应委托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管理并办理人事代理;民办学校教师被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录(聘)用后,其在民办学校工作时间按连续工龄计算。
促进教师在公办校
民办校间合理流动
促进教师在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之间合理流动。教育行政部门可采取对等交流的方式,选派一定数量的公办教师到民办学校顶岗帮教,同时安排同等数量的民办教师到公办学校跟岗学习。对等交流时间原则上不少于一个办学周期,交流教师的工资、福利待遇由原单位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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