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力促民办教育健康发展

发布时间: 2014-05-05 来源: 《浙江教育报》 发布者:xuxiang

推进教师流动  政府购买服务

本报讯(通讯员  屠永岚)日前,舟山市出台《关于促进和规范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其中,打通公办、民办学校之间的教师流动渠道,并对在民办学校就读的符合条件的学生给予一定的政府购买服务是《意见》的两大亮点。

根据规定,今后公办学校的教师通过教育行政部门委派到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任教,其原有事业身份、档案关系、工资和社会保障保持不变,同时享受民办学校待遇。任教期间,派出学校支付的工资由所在民办学校返还给派出学校。任教期满后,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到公办学校工作。凡舟山市公办学校教师自主应聘到市内民办学校任教的,当地教育、人社部门原则上应予支持,其人事档案由民办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管理,退休时仍按公办教师相关政策执行。全日制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的教师,被公开招聘录用为事业单位正式在编人员的,其教龄、工龄、职称、社会保险等相关待遇连续计算。

《意见》提出,将建立政府向基础教育阶段民办学校购买教育服务的经费投入制度。对接受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按当地义务教育生均培养成本购买服务;对自主招收当地户籍生源和符合政策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的,根据年检情况,按当地同级同类学校(幼儿园)生均培养成本的20%~40%购买服务。同时加强监管和服务,建立民间投资教育项目的“绿色通道”和民办学校风险预警、防范、处置机制。

该市教育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意见》的出台,对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进入舟山教育领域,加快形成公办民办互补、有序竞争和良性发展的多元化办学格局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