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学前教育条例首次加入"幼儿园喂药"条款

发布时间: 2014-03-31 来源: 《合肥在线-江淮晨报》 发布者:xuxiang

安徽:幼儿园不得擅自为幼儿群体性服药

《安徽省学前教育条例》昨通过,我省在全国首次立法限制该行为

 

 昨天,安徽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安徽省学前教育条例》获表决通过,将于今年61日起实施。经过“二审”,该条例提交表决前,最新加入了“不得擅自为幼儿群体性服用药品”的条款,也是继西安“幼儿园喂药”事件发生后,此行为被首次列入地方立法。

  安徽首对“幼儿园喂药”立法

  本次省人大常委会上对《安徽省学前教育条例》进行二审,经过审议,形成了条例表决稿,与二审稿相比,表决稿特别新增了关于“幼儿园喂药”相关立法条款。

  针对近日在西安发生的幼儿园擅自组织幼儿群体性服药的行为,表决通过的《安徽省学前教育条例》新增“幼儿园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擅自为幼儿群体性服用药品”的规定。

  并对违反此规定的行为设定相应法律责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停止办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由于我们此次立法正好赶上‘幼儿园喂药’事件刚刚发生,所以此次列入条例条款,时间上肯定是全国第一个。”安徽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吴斌说。

  小区配套幼儿园须与居民区同步交付使用

  针对“入园难”问题,在条例中进行了明确规定。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幼儿园建设纳入城乡规划,教育行政部门也要根据规划,会同相关部门具体制定和调整学前教育设施的布局专项规划。

  而在新建、改建、扩建的居民区,应当根据规划配套设置幼儿园,并与居民区建设项目同步设计、施工和交付使用。

  条例明确:规划配套建设的幼儿园是公共资源,由政府统筹安排用于举办公办幼儿园,或委托举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规划配套建设的幼儿园使用性质和用途。

  如果擅自改变幼儿园使用性质和用途,由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政府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恢复幼儿园使用性质和用途。

  正常开园时间不得开办“兴趣班”

  在幼儿园的教学中,条例明确规定“防止和纠正小学化倾向”。幼儿园应当为教师配备必要的教学用书,但是不得为幼儿配备教材、教辅材料,也不得要求家长购买幼儿教材、教辅材料。

  条例还规定,幼儿园在正常开园时间内,不得举办任何形式的特色班、兴趣班、实验班。正常开园时间以外举办的,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

  针对为幼儿配备教材、教辅材料,违规举办特色班、兴趣班、实验班的行为,条例设定了相关的处罚措施,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停止办园。

  本文原题:(安徽:幼儿园不得擅自为幼儿群体性服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