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公办中小学教师支持民办中小学校发展管理办法(试行)》实施 公办教师到民办学校任教保留公办身份

发布时间: 2014-03-28 来源: 《贵阳新闻网》 发布者:xuxiang

公办教师到民办学校任教保留公办身份

 

 本报讯近日,《贵阳市公办中小学教师支持民办中小学校发展管理办法(试行)》实施,《办法》明确公办中小学教师到民办中小学任教,其原有公办教师身份保持不变。

《办法》对公办中小学教师支持民办中小学校发展的支持方式、身份问题、工资待遇、职称评定、师资交流等给出相应政策。

支持方式方面,公办中小学教师到民办中小学任教,采取组织委派和个人申请两种形式,公办学校教师到民办学校任教的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三年,确需延长的不得超过六年,并按规定签订合同。

保留身份方面,公办学校教师在民办学校一直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的,其原有公办教师身份保持不变,个人人事档案继续由原单位管理。

工资待遇方面,应聘到民办学校任教的公办学校教师,组织委派的工资由原单位计发,自愿应聘的由所在民办学校发放。其在公办中小学与民办中小学任教期间的工龄和教龄连续计算,原档案工资作为调资、晋级、计发退休费用的依据,回到公办学校时按公办学校教师待遇予以兑现。以自愿应聘方式到民办中小学工作的,其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增量补贴等由公办学校承担的部分改为民办中小学承担,由个人承担的部分不变,并按原渠道缴纳。

职称评定方面,公办学校教师到民办中小学任教,允许其以在民办中小学所任教本学科业绩回原学校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和年度考核。

鼓励交流方面,鼓励支持公办学校和民办中小学之间派教师相互支教。公办教师到民办中小学支教可作为支教工作经历,教师支教期间的人事劳动关系不变,民办中小学教师到公办中小学支教的,与公办中小学教师享受同等待遇。

此外,《办法》在鼓励公办中小学教师到民办中小学任教的同时,还支持民办中小学教师安心从教、长期从教。对符合中小学校教师学历要求,具备教师资格证书,连续在本市域内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具有《民办中小学办学许可证》的民办中小学任教30年以上,并按期到县级以上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年度审核备案的民办中小学教师,由市政府发放民办中小学教师30年荣誉证书。同时,从今年开始,民办中小学校奖励表彰将被纳入全市“名校长、名班主任、名教师”工程统筹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