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民办学校发展基金防范风险

发布时间: 2014-03-14 来源: 《重庆商报》 发布者:xuxiang

    昨日,全国人大代表、重庆谢家湾小学校长刘希娅认为,2003年颁布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已不能适应民办教育发展的需要,因此应当修改。

  刘希娅认为,在《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章“管理与监督”中,应增加一条内容:地方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民办学校发展基金。明确民办学校应每年从年度经费中提取一定比例资金作为学校发展基金,由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监督和托管。

  设立民办学校发展基金有何意义?她解释,这其实是对民办学校办学风险的一种防范措施,用法律的形式规定民办学校在设立时预存发展基金,发展基金为民办学校所有,用于学校发生意外事故或其他突发事件的处理,或用于民办学校在发生合并、注销、破产清算时,对学生退学、转学和教师工资等的赔付,“此举可以避免出现政府买单的情形。”

  有监督也要有扶持。刘希娅建议,将原法律中的“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专项资金,用于资助民办学校的发展,奖励和表彰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修改为“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专项资金,用于资助民办学校的发展,奖励和表彰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其实,就是将‘可以’二字变成了‘应当’二字,因为加大扶持与鼓励民办学校发展的力度,在我国民办教育发展的现阶段显得尤为重要。”刘希娅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