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可申报专项资金
发布时间: 2014-03-04 来源: 《南方都市报》 发布者:xuxiang
南都讯记者谢婷 昨日,南都记者从江门市教育局获悉,江门市直17所民办学校将有机会申请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实验室、教育信息化等重点建设项目以及奖励先进集体和个人等方面。目前《江门市市直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公布在江门市基础教育信息网上,若有人对办法存有异议,可于
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
据市教育局介绍,市财政拟每年安排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用于促进江门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专项资金的扶持对象为江门市直实施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和中等职业教育的民办学校,使用遵循“促进发展、扶优扶强、鼓励先进、引导投入”的原则。
办法明确规定,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支持民办学校的实验室、实训基地、教学仪器设备、教育信息化等重点项目的建设;支持民办学校的科研工作;鼓励和扶持民办学校上等级;此外,专项资金还可用于表彰和奖励为发展江门市直民办教育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含各级各类民办幼儿园、小学、中学和中职学校、举办者、管理人员、教师等)。具体补助、奖励和资助标准则由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建立使用档案进行监管
据市教育局有关工作人员介绍,专项资金每年可申报一次,市教育行政部门将对市直学校申报项目进行初审、汇总,会同市财政部门组织评审。
办法强调,各学校举办者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专项资金也不得用于日常的工资福利开支,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清偿债务等。民办学校举办者变更清算时,所获财政奖励或资助的资金及设备需单列,不得作为举办者的投入;在终止办学时,存有的属政府奖励或资助的设施设备应根据来源渠道退还政府,继续用于发展民办教育。
该工作人员表示,市教育部门将加强资金的跟踪问效,对资金的使用效益进行总结分析,并建立专项资金使用档案。民办学校在申请专项资金时,如有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查实,取消申报资格,全市通报,已拨付专项资金的追回已拨付的全部资金,并停止其申报资格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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