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费需物价部门备案公示 陕西省备案制民办教育不再实行收费证管理

发布时间: 2014-02-24 来源: 《西安日报》 发布者:xuxiang

陕西省备案制民办教育不再实行收费证管理

收费需物价部门备案公示

 

本报讯(记者王昕)对实行备案制的民办教育收费和社会团体的协商收费不再实行收费证管理,不再核发收费证。昨日记者从省物价局获悉,这就意味着,这些机构只需要到物价部门备案公示就可收费,而不需要在收费时出示相关收费证。

据了解,根据《陕西省经营性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经营性服务价格”实行收费证管理制度。目前我省面向社会举办的各级各类民办教育学校和教育机构对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的培训费、学费和住宿费标准由民办学校自行确定,并按隶属关系报物价部门备案。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转变职能、转变作风有关要求,扎实推进省物价局转变职能、简政放权工作,从即日起以上收费不属于省政府令第131号“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管理范畴。即日起对实行备案制的民办教育收费和社会团体的协商收费不再实行收费证管理,不再核发收费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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