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出台民办教育新政
发布时间: 2013-12-04 来源: 《平顶山新闻网——平顶山晚报》 发布者:xuxiang
记者傅纪元
我市民办教育政策有重大突破,民办学校将与公办学校“平起平坐”。记者昨天从市教育局获悉,市政府近日出台《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全面推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以满足群众多样化的教育需求。
●用地等方面与公办学校待遇等同
《意见》规定,民办学校所需办学用地纳入土地利用计划和城镇建设规划,与公办学校同等对待,统筹安排,保证民办学校发展的土地需要。教育用地不得用于其他用途。民办学校教学科研用房、学生生活用房及其附属建筑设施建设时,享有与公办学校同等的基本建设优惠政策。学校的水、电、气供应,排污等方面享有与公办学校同样的优惠政策。民办学校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民办公办可合作办学
大力发展民办教育,民办学校可以利用公办学校闲置教育资源,在国有资产不流失和保值增值的前提下,采取合作办学、租赁等方式开展民办教育。对于采取租赁方式办学的,要确保“四独立”(独立法人、独立校园和校舍、独立经费核算和人事管理、独立教育教学),给予租金优惠。
●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
市政府每年设立300万元的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奖励优秀民办学校、青年教师及先进集体和个人
民办学校学生在升学、就业、评先评优、学籍管理、医疗保险等方面享有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同等待遇。民办学校学生的资助纳入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学生资助体系。
民办学校教师应缴纳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除去个人应负担部分,其余部分由所在民办学校负担。民办学校教师在职称评定、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对待,统一管理。
●教师在公办和民办学校间流动
建立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教师交流制度。对承担有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学校申请按承担义务教育的规模派驻一定比例的公办教师,帮助民办学校提高教学质量,教师在选派期间保留公办教师身份,工资待遇不变。民办学校可选派一定数量的教师到优质公办学校进修或交流学习,工资由派出的民办学校负担。
●规范管理,避免“人去楼空”
《意见》要求,民办学校应当设立办学风险保障金,专项用于学校停办或解散后退还学生学杂费、学校安全事故处理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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