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自聘教师将享公办教师待遇
发布时间: 2013-06-24 来源: 《潍坊传媒网》2013-06-24 发布者:xuxiang
潍坊传媒网讯 近日,记者从市教育局获悉,自9月1日起,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教师在资格认定、职称评审、评先选优等方面将逐步实现与公办学校教师享受同等待遇,在户籍迁移、住房、子女就学等方面享受与当地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教师同等的人才引进政策。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可按照当地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教师现行工资水平制定自聘教师工资标准,并根据物价水平适时调整;按公办学校教师标准为民校自聘教师办理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并享受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的住房公积金等待遇。
<前一篇: 民办教师有了养老补贴 <后一篇: 三部门明确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