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出台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标准

发布时间: 2013-04-10 来源: 《沈阳晚报》2013-04-10 发布者:xuxiang

市属公务员和教师不得办
沈阳出台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标准


  沈阳晚报讯(记者 刘宏伟)民用住宅不得作为非学历教育机构的办学场所;公务员及中小学在职教师不得办学,且后者不得兼职兼课。昨日,市政府法制办公布了《沈阳市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标准》。

  公务员及中小学在职教师不得办学。该标准明确提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中小学在职教师(教研员)不得以公民个人名义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不得担任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董事会(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成员。

  此外,该标准还规定,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校长应当具有中国国籍,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具有教师资格和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年龄在70周岁以下。招生对象为小学生及学前的,教师应当具有专科及以上学历;招生对象为初中生的,教师应当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招生对象为高中生及成人的,教师应当具有本科或研究生学历(学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