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立法扶持民办学前教育 表彰奖励与公办同等
发布时间: 2013-02-27 来源: 《人民网-云南频道》 发布者:xuxiang
人民网昆明2月27日电 (记者徐元锋、祝鸿伟)“云南以立法的形式,规定了学前教育机构每班应当配备两名以上幼儿教师和一名以上保育员。”27日,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杨保建在《云南省学前教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闻发布会上说,在国家尚未立法的情况下,该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促进云南省学前教育事业健康有序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据介绍,该条例于2012年11月29日经云南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13年3月1日颁布实施。该条例从政府财政、公办学前教育机构规划建设、教师编制、工资、社会保障以及扶持民办学前教育等多个方面对学前教育的发展做了规定。
财政方面,条例要求,财政部门要建立起学前教育的经费保障机制,要制定公办学前教育机构的生均经费标准,生均财政拨款标准以及民办学前教育机构以奖贷补的办法。
编制上,条例要求,要按照核定的编制数额配齐公办学前教育机构教职工,学前教育机构的每个班级应当配备两名以上的幼儿教师及一名以上保育员。
规划建设方面,条例对城镇居住小区配套建设作了较为严格的规定,如果不按规划配套学前教育机构,不予批准建设,对于农村的学前教育机构建设,条例规定,每个乡镇至少要有一所公办或者至少有一所公办民营学前教育机构。
对于民办学前教育的发展,条例规定了具体的扶持措施,一是中小学校布局调整后富余的校舍,可以免费提供给民办学前教育机构使用。
二是从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比例资金扶持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发展。
三是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分类定级、教师培训、职称评定、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公办学前教育机构享受同等待遇。
四是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申请贷款用于自身发展的,享受国家和省的信贷优惠政策。
五是民办学前教育机构新建、改建、扩建的,可以申请贷款贴息,同时,政府按照公益事业用地和建设的有关规定给予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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