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规范北京市普通中小学教学用书选用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07-07-02 来源: 发布者:yxh

 京教基〔2004〕3号

 

各区县教委:

根据教育部《中小学教材编写审定管理暂行办法》和《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试行)》的精神,针对北京市普通中小学使用多版本教材的实际,为规范区县和学校教材选用行为,减轻学生学业负担和家长的经济负担,按照规定收取教材费用,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保证课堂教学质量,现将规范北京市普通中小学教学用书选用工作的要求通知如下:

一、选用中小学教学用书的依据

市教委印发和上网公布的《北京市普通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是选用教学用书的依据,《目录》中包括教育部推荐的书目和市教委推荐的实验教学用书。未经国家和北京市普通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查通过的教材(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小学教材和国外原版教材),一律不得擅自选用。各区县使用的地方教材须按规定报送审查,纳入《目录》后可以选用。未经市教委审定的教材和教学辅助资料,不得用于普通中小学课堂教学。

二、选用中小学教学用书的原则

学生使用的教材应按照每生每一学科选用一种版本教材的原则选订;确因教学实验的需要,选用《目录》以外的教材或同一学科选用两种或两种以上教材的学校,须经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报市教委备案。为保证教学内容的连贯性,教材选用应相对稳定。综合实践活动和校本课程原则上不为学生提供教材。鼓励学校为图书馆配备多个版本的教材等课程资源,促进教师专业化水平的提高和发展。

三、选用中小学教学用书的程序

普通中小学教材的选用工作,原则上以区县为单位,由区县负责指导选用。各区县应按规定成立由教育行政人员、专家、教研人员、校长和教师代表、学生和家长代表组成的教材选用委员会,遵循民主参与、公正公开、规范程序、科学决策的原则,在充分讨论形成共识后提出教材推荐选用指导意见。各学校应按照本区县教材选用指导意见选用教学用书。

四、加强对教学用书选用工作的管理

(一)区县教委主任对本区县普通中小学的教学用书选用工作负总责,中小学校长对本校使用的教学用书负责。对擅自选用北京市普通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以外的教材进行实验,或未经审定通过,擅自扩大教材实验范围者,视情节轻重和所造成的影响,由市或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停止实验或禁止选用,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二)各区县学校选用的教材须由具有中小学教材发行资质的单位统一组织征订,学校不得向未经北京市新闻出版局批准的其他任何中小学教材发行、销售部门或个人征订教材。禁止盗版、非法教学用书、光盘、磁带等进入学校。

(三)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对本区县普通中小学教材选用情况的登记和管理,并按年度将本区县普通中小学教材选用情况报送北京市教科院课程教材发展研究中心办公室备案。联系人:杨德军,联系电话:66038049 。

市教委将责成北京教科院课程教材发展研究中心不定期检查各区县教材选用工作,并提交年度报告。

(四)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设立投诉和举报电话、信箱,并上网公布,建立社会监督机制,规范教学用书选用工作。对在教材选用工作中存在的违规行为要坚决查处,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二○○四年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