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小学《义务教育学校课程实施计划》评价试行方案(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 2007-07-02 来源: 发布者:yxh

   一、制定本方案的目的和意义

  在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实验中,为适应不同地区、学校和学生的发展要求,保障和促进国家、地方和学校三级课程管理体制的落实,北京市实施义务教育新课程的中小学校均应依据教育部制定的课程方案和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制定的课程计划,以及本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义务教育学校课程实施计划》。《义务教育学校课程实施计划》的指导思想、培养目标、课程结构、实施的条件和体现本校实际的特色均应符合国家对义务教育课程设置的基本要求,符合北京市和本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制定的《义务教育学校课程实施计划》负有监督和指导的责任。为此,特制定本方案,供广大教师、学校管理人员、教育行政人员、专家、科教研人员、学生、家长和其他人士在评价《义务教育学校课程实施计划》时使用,以便在评价《义务教育学校课程实施计划》的指导思想、培养目标、课程结构、实施条件,以及体现学校特色时有一个统一的评价标准和等级评定办法,以利于学校对课程计划及时进行检验、改进与完善,使学校课程更具有普适性和自主性,同时为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对中小学校进行义务教育课程改革实验的督导评估提供帮助,以保证北京市中小学实施义务教育新课程的科学性和规范性,从而促进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健康发展。

二、本方案的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北京市实施义务教育新课程计划的中小学校对本校《义务教育学校课程实施计划》的自我评价,专家和科教研人员对进行义务教育课程改革实验的中小学校开展的专门评价,以及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对有关中小学校进行的义务教育课程改革实验的督导评估。

三、制定本方案的基本原则

(一)体现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精神的原则

制定本方案以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为指导,以教育部和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有关学校课程管理的文件为依据,全面体现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基本要求,使评价《义务教育学校课程实施计划》指导思想、培养目标、课程结构、实施条件和体现学校特色的指标体系和标准符合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基本理念和有关规定,以保证评价工作有准确的定位,推进国家、地方和学校三级课程管理体制的落实。

(二)发展性原则

运用本方案进行评价,应能促进对《义务教育学校课程实施计划》的制定与实施进行周期性的分析评价,以便及时对计划进行调整和改进,逐步形成不断改进义务教育学校课程的机制,促进义务教育学校课程的不断发展和完善。

(三)导向性原则

运用本方案进行评价,应能引导中小学校保证义务教育国家课程的落实,保证义务教育地方课程的开设,保证义务教育校本课程的开发,使义务教育学校课程全面体现基础教育新课程的性质、任务和目标,符合学生身心发展规律,满足学生全面发展的需要。

(四)可操作性原则

确定本方案的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标准,充分考虑有利于评价者的实际操作。评价指标体系力求简明扼要,条理清晰。评价标准力求含义明确,便于把握。各个评价要点都能够通过直接感受、调查、比较,得出具有实际意义的结论,以便于评价者做出合理的判断,并能够在个人评价的基础上,集体确定评价结果。

(五)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相结合的原则

确定本方案的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标准,对各项指标的评价标准应尽可能的使用描述性、可测性语言加以说明,以利于评价者对各项指标进行定性把握,并通过对各项指标界定评价要点和规定等级标准,使评价者能够在定性评价的基础上再以定量评价的办法进行综合评定。

四、本方案的评价指标体系

本方案的评价指标体系分为两级。一级指标5项,二级指标12项。对各项二级指标的评价分为三个等级,其中A等级为“优良”、B等级为“合格”、C等级为“不合格”。(见“中小学《义务教育学校课程实施计划》评价用表”)

中小学《义务教育学校课程实施计划》评价用表

           区(县)       学校       月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评价等级

A

B

C

1.课程计划的指导思想

1)课程计划指导思想的时代性

 

 

 

2)课程计划对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精神的体现

 

 

 

2.课程计划的培养目标

3)课程计划培养目标对基础教育新课程培养目标的体现

 

 

 

4)课程计划培养目标对学校办学目标的体现

 

 

 

3.课程计划的课程结构

5)课程设置的完备性

 

 

 

6)课程安排的科学性

 

 

 

7)各类课程比例的适宜性

 

 

 

8)教学时间的规范性

 

 

 

4.课程计划的实施条件

9)实施课程计划的组织系统管理制度和评价体系

 

 

 

10)课程计划的适应性

 

 

 

5.课程计划的特色

11)课程计划的有效性和创新性

 

 

 

12)课程计划对学校办学实际及特色的体现

 

 

 

 

评价结果

A

B

C

D

 

 

 

 

 

 

评语

 

 

                   

                                     评价人       

五、 对各项指标评价标准的说明 

本方案各项二级指标的“A”标准及评价要点

(一)课程计划的指导思想

1.  课程计划指导思想的时代性

课程计划体现“以学生发展为本”的课程理念,体现信息化、全球化的时代特征,适应社会、经济和科学的发展形势,为全体学生的全面发展奠定基础。评价要点是:

(1)    课程计划能满足全体学生的发展需要。

(2)    课程计划能满足学生德、智、体、美方面的发展需要。   

(3)    课程计划能促进学生的个性发展。

(4)    课程计划能促进学生的终身发展。

2.   课程计划对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精神的体现

课程计划符合《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提出的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基本精神,体现国家设置义务教育课程的基本原则,突出课程的均衡性、综合性和选择性。评价要点是:

(1)    课程计划体现不同年龄学生成长的需要和身心发展规律,体现时代发展和社会发展对人才培养的要求。课程门类由低年级到高年级适当增加。

(2)    课程计划能按照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要求,均衡设置课程。根据地方和学校实际以及学生的不同需要进行适度调整。

(3)    课程计划体现课程的综合性,注重学科知识、社会生活和学生经验的有机结合,保证品德与生活、品德与社会、科学、综合实践活动等综合性课程的开设,保证信息技术教育、劳动技术教育、研究性学习、社区服务与社会实践活动的落实。

(4)    课程计划体现课程的选择性,合理选择和设置分科课程和综合课程,积极引导学生选择与个人发展相适应的课程,并在国家和地方规定的课时内,选择开设地方课程,自主开发校本课程。

(二)课程计划的培养目标

1.课程计划培养目标对基础教育新课程培养目标的体现

 课程计划的培养目标,能结合学校实际,体现素质教育的人才培养目标和国家规定的学生培养目标,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成为“四有”新人。评价要点是:

1)课程计划的培养目标符合国家所规定的义务教育阶段培养目标,并结合本校实际加以具体化。

2)课程计划的培养目标与国家课程目标、地方课程目标和校本课程目标协调一致,有机结合。

2.课程计划培养目标对学校办学目标的体现

课程计划的培养目标与学校的办学目标一致,通过办学目标的实现保证培养目标的落实。评价要点是:

(1) 学校有明确的办学目标,并在课程计划的培养目标中有充分体现。

(2) 学校办学目标与课程计划所体现的国家课程目标、地方课程目标和校本课程目标协调一致,有机结合。

(三)课程计划的课程结构

1.  课程设置的完备性

课程计划整体设置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课程门类齐全。评价要点是:

(1) ※课程计划能按照国家对义务教育课程设置的基本要求和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实施国家方案的课程计划,整体设置国家课程,门类齐全。

(2) 课程计划能按照国家对义务教育课程设置的基本要求和北京市及本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设置地方课程与校本课程。

2.  课程安排的科学性

课程计划能按照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和学科特点合理安排课程。学阶段以综合课程为主初中阶段实行分科课程与综合课程相结合。努力创造条件开设选修课程,加强外语教学和写字教学,结合学科特点有效开展思想道德教育、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教育渗透环境与可持续发展教育、卫生与健康教育、国防和民防教育、安全和自救互救教育。落实预防艾滋病专题教育、毒品预防专题教育、环境与可持续发展专题教育、安全和自救互救专题教育。评价要点是:

(1)     课程计划所规定的同年级、不同学科的课程相互协调,有机结合。

(2)     课程计划所规定的不同年级、不同学段的同学科课程体现学科本身的逻辑关系,和它们之间的相互衔接。

(3)     课程计划能合理地确定符合本校实际的选修课程,以及各项专题教育。

(4)     课程计划能根据本校的实际,制定加强外语教学和写字教学,以及开展思想道德教育、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教育的具体规定。

3.  各类课程比例的适宜性

课程计划对各门类课程教学时间在总课时中所占比例的规定符合国家对义务教育课程设置的基本要求和北京市及本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评价要点是:

(1) ※课程计划所确定的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的教学时间在总课时中所占比例符合国家对义务教育课程设置的基本要求和北京市及本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

(2) 课程计划所确定的必修课与选修课的教学时间比例、学科课程与活动课程的教学时间比例符合国家对义务教育课程设置的基本要求和北京市及本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

(3) 课程计划对分科课程与综合课程的选择符合国家对义务教育课程设置的基本要求和北京市及本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

4.  教学时间的规范性

课程计划所确定的各学年教学时间、课时总量、各年级周课时总量、各门课程的总课时量和周课时量,符合国家对义务教育课程设置的基本要求和北京市及本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评价要点是:

(1)  课程计划所确定的各学年教学时间符合国家对义务教育课程设置的基本要求和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的有关规定。

(2)  课程计划所确定的课时总量和各年级周课时总量符合国家对义务教育课程设置的基本要求和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的有关规定。

(3)  课程计划所确定的各门国家课程的总课时量和周课时量符合国家对义务教育课程设置的基本要求和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的有关规定。

(4)  课程计划所确定的地方课程、校本课程的总课时量和周课时量符合国家对义务教育课程设置的基本要求和北京市及本区县的有关规定。

(四)课程计划的实施条件

1.   实施课程计划的组织系统、管理制度和评价体系

学校建立实施课程计划的完整的组织系统、严格的管理制度和配套的评价体系。并能通过组织系统,依据管理制度,借助评价体系使学校课程计划的实施科学、规范、有序。评价要点是:

(1) 学校由校长负责课程计划的实施。在校长的主持下,学校建立了课程管理机构,形成完整的“校――处室――年级组和教研组――教师和学生”课程实施组织系统,并聘请家长和社区代表参与课程计划的实施。

(2) 学校对课程计划的制定、实施、反馈和改进,以及校长、处室、年级组、教研组、教师、学生、家长代表和社区代表在实施课程计划中的职责做出明确规定,形成严格的管理制度。

(3) 学校建立与课程计划的实施相配套的学生学习质量、教师专业能力、课堂教学等评价体系,并有相应的反馈调节机制,能及时依据评价结果做出调整和改进。

2.   课程计划的适应性

课程计划所确定的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及校本课程能在符合国家对义务教育课程设置的基本要求和北京市及本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的前提下,适应本学校的实际情况。评价要点是:

(1) 课程计划适应本校学生的基础和水平,满足本校学生的发展需求。

(2) 课程计划对任课教师的数量及专业结构的要求适应本校教师队伍的实际,对于所存在的差距有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

(3) 课程计划对教学设施与设备的要求适应本校设施、设备的实际,对于所存在的差距有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并且不断挖掘各方面的课程资源,满足课程实施的需要。

(五)课程计划的特色

1.课程计划的有效性和创新性

课程计划能结合本地区和本学校的实际,有效地选择和确定国家课程及地方课程,创造性地开发校本课程。评价要点是:

(1) 符合国家对义务教育课程设置的基本要求和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对国家课程及地方课程进行有效的选择和确定。

(2) 在符合国家对义务教育课程设置的基本要求和北京市及本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创造性地开发出体现学校特色的校本课程。

2.课程计划对学校办学实际及特色的体现

课程计划突出学校的发展目标和办学思想,适应本校学生的特点和学校实际,不仅体现国家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基本要求,而且具有鲜明的学校特色。评价要点是:

(1) 课程计划将国家规定的培养目标、课程改革的具体目标、各类课程的课程目标、学校办学目标以及本校学生培养目标有机地结合在一起,全面整合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使各类课程成为从多方面促进本校学生发展的统一体系。

(2) 课程计划具有鲜明的学校特色,显示出本校在教育教学各方面或某一方面的优良传统,以及本校教育教学的新的增长点,对本校的发展和全体学生的成长具有显著的促进作用。

六、等级评定和评价的基本程序

(一)等级评定

1.     二级指标的等级评定

课程计划二级指标的各个评价要点都能达到上述标准,可评为A等级。有一半或一半以上的评价要点达到上述标准,可评为B等级有一半以上的评价要点没有达到上述标准或者空缺,评为C等级。在相关二级指标中,如果有一个带有※的评价要点缺失,也评为C等级。

2.     总体评价的等级评定

本方案的总体评价结果分为四级,其中A等级为“优秀”、B等级为“良好”、C等级为“合格”、D等级为“不合格”。

3.     总体评价等级与分项指标等级的关系

优秀  在各项二级指标中,前10项评为A等级或B等级,无C级,且第1112两项分别评为“AA”或“AB”等级。

良好  在各项二级指标中,前10项评为A等级或B等级,无C级,且第1112两项分别评为“BB”或“AC”等级。

合格  在各项二级指标中,前10项评为A等级或B等级,无C级,且第1112两项分别评为“BC”或“CC”等级。

不合格  在各项二级指标中,前10项中的任一项评为C等级。

(二)评价的基本方式和基本程序

1.   评价的基本方式

1)学校自评

学校应在制定和实施《义务教育学校课程实施计划》的过程中,应适时召开由校长、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家长代表和相关人员组成的委员会进行自我评价,以便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改进。

2)学校互评

在《义务教育学校课程实施计划》实行一定时间以后,有关部门应组织学校之间的相互评价,并聘请专家和科教研人员参与评价,以便不断完善学校课程,逐步形成学校课程特色。

3)教育行政部门评估

教育行政部门结合教育教学督导和检查,对《义务教育学校课程实施计划》进行阶段性评估,以保证学校课程实施的科学、规范、有序,课程实施过程与课程计划保持一致,维护课程计划的严肃性。

2.   评价的基本程序

1)参加评价的人员应认真阅读本方案,理解并把握各项指标的评价标准和评价要点。

2)参加评价的人员应根据本方案的评价指标体系认真研究《义务教育学校课程实施计划》,并通过多种方式了解实施情况,分别对各项二级指标进行等级评定。评定等级时须注意以下几点:

对“课程计划的指导思想”的评价是宏观的、定性的评价,应当通过查阅《义务教育学校课程实施计划》等资料、召开座谈会、个别访谈等多种方式获得信息,判断学校课程计划与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基本要求和北京市及本区县的规定是否一致。

对“课程计划的培养目标”的评价是中观的、定性的评价,应当通过查阅《义务教育学校课程实施计划》等资料、召开座谈会、个别访谈、听课、问卷调查等多种方式获得信息,判断学校课程计划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培养目标和课程标准,是否结合本校实际加以落实并有可操作的具体措施。

对“课程计划的课程结构”的评价是微观的、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评价,应当通过查阅《义务教育学校课程实施计划》以及各班级课程表等资料、召开座谈会、个别访谈、听课、定期抽查等多种方式获得信息,判断学校课程计划是否符合国家课程设置的基本要求和北京市及本区县对课程设置的具体规定,判断学校的课程设置是否具有科学性,是否体现了学校办学目标和学生培养目标。

对“课程计划的实施条件”的评价是微观的、静态与动态相结合的评价,应当通过查阅《义务教育学校课程实施计划》等资料、召开座谈会、个别访谈、听课、问卷调查、定期抽查等多种方式获得信息,判断学校课程计划是否有可靠的实施条件,包括课程实施现有条件的完备性和课程发展所需条件的充足性。

对“课程计划的特色”的评价是中观的、整体性的评价,应通过查阅《义务教育学校课程实施计划》等资料、召开座谈会、个别访谈、听课、问卷调查、定期抽查等多种方式获得信息,判断学校课程计划是否创造性地实施了国家课程和地方课程,并且有效地开发和实施了校本课程,是否保证了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的协调,同时体现了符合本校实际的、独特的办学目标和学生培养目标,并有与之相配套的课程设置和课时安排。

3)参加评价的人员应根据分项二级指标的等级评定结果,得出学校课程计划的总体评价结果,然后采用总体“评价结果”加“评语”的方式来表示总体评价结论。

“评语”本着成绩讲够、问题讲透、突出特色、指明方向的原则,用准确、简明的语言表述。

4)参加评价的全体人员应结合个人做出的总体评价结论,通过集体讨论确定最终评价结论。

 

课题组负责人:钟作慈 程舟

课题组成员:  王婷 李群 黄晓玲

执笔人:程舟  王婷 李群 黄晓玲     

 

 

 

本课题组咨询专家:  李观政 王旭东 季明明 文吉吉 张铁道 乔树平 李奕 张凯 顾成强 田树林 董广萍 刘世纪王大利  贾美华 赵学勤 陈境孔 唐勇明

参加本课题讨论的人员:杨德军 、张杰、张瑞海、赵薇、李庆文、杨黎霞、齐树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