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价中心《北京市教育督导条例》立法调研项目组开展系列专家访谈活动(之二)

发布时间: 2013-12-06 来源: 督导与评价研究中心 发布者:lvxiaoli

 

 

 

访谈现场

12月3日,评价中心《北京市教育督导条例》立法调研课题组成员对国家督学、全国教育评价研究会副理事长、全国教育督学研究会副理事长、北京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原副主任高玉琛进行了非结构式访谈,地点选在了位于望京的高主任家中,时长1个半小时。
课题组主要对《北京市教育督导条例》立法的必要性进行访谈。高主任首先对1997年进行的英国教育督导考察情况进行了介绍,内容包括英国教育督导的体制机制。考察的主要目的是推动我国的教育督导法制建设。他还提到教育督导特别是督政在我国“两基”验收过程中起到的重要作用,以及中国教育督导的督政方面在国外也产生了一定影响。高主任还介绍了北京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的成立过程,并且对《北京市教育督导规定》出台的来龙去脉进行了详细的介绍。
高主任谈到,研究教育督导首先要研究国体,国家政体的变化决定了教育督导体制的变化。强化教育督导机构、强化监督、加强法制建设、加强队伍建设、加强人员的培训,是督导未来发展非常重要的几个方面,其中法的制定和完善又是第一位的。第二,可以在上位法规的指导之下,有一些地方的特点。因为全国的教育督导发展极不平衡,有的地方做的比较好(比如湖南、辽宁、山东),有的省份教育督导发展还很缓慢。北京在教育督导方面的发展一直处于领先地位,所以北京的教育督导要发展、要突破、要完善、要创新,也需要有法的依据和保证。
高主任对教育督导的特点进行了归纳,第一是专业性,第二是客观性,第三是行政性,这三个特点决定了教育督导的作用是巨大的。
针对课题组提出的《北京市教育督导条例》在国家《教育督导条例》《北京市教育督导规定》基础上还可以有什么突破等问题,高主任提出首先是考虑教育督导机构的独立性能有什么突破,其次就是教育督导的内容、范围能有什么突破,比如对相关委办局开展督导工作。
高主任对教育督导功能的转变也谈了自己的看法。第一,督导的内容不仅要有教育法律法规、国家的政策法规监督检查,还有就是要对被督导对象进行帮助和指导,督导应该成为成功经验的发现者。第二,研究在教育督导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共同研究解决办法。他曾经的一个设想就是把市区教研部门作为督导系统的一个组成部分,提高教育督导对学校教育教学指导工作的客观性和科学性。
高主任认为目前北京市教育督导工作比较薄弱的地方主要集中在督学队伍的素质上,专家队伍还要再强化,应进一步提高督学的数量和质量。另外,督学的品德也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筛选和考量指标。
课题组针对计划开展的问卷调查咨询了高主任的意见。他提出要关注问卷调查的针对性和调查的内容,建议课题组查阅其他已经进行教育督导立法的省市的情况,同时开展国内外相关内容的比较研究。
最后高主任提到在论证立法必要性的时候,要首先把国家、北京市现有法律法规研究透,在此基础上提出带有实施细节性质的、实施办法性质的、原则性的北京市教育督导条例的内容。另外,还可以从督政、督学亟待解决的问题这一角度出发去探讨立法的必要性。
通过这次访谈,课题组成员深化了对国家、北京市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法律法规的认识,从而有力推进了课题的深入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