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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10月9日04:57   转载:《重庆商报》2011-10-09 【收藏】【打印】【关闭】

民办教育培训 校舍不低于500平方米
《重庆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审批和管理办法(试行)》近日出台

  本报讯(记者 秦健)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学校有了统一标准。昨日,记者从市教委了解到,市教委联合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工商局近日出台了《重庆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审批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对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办学经费、办学场地和师资队伍等均做了硬性规定。其中规定,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校舍面积不得少于500平米、专职教师最低不少于3人。

  市场现状

  民办培训机构乱象多

  市教委相关人士介绍,伴随培训行业的迅速发展,我市各种培训机构如雨后春笋般层出不穷,这类培训机构有几个明显的特点:从事非学历教育,以短期培训为主,校舍多是租赁,各校发展规模不等,在各类民办教育中学校数量最多,市场竞争也日趋激烈。

  由于此前针对这类非学历培训机构全市没有统一的标准,不少培训机构最初都是在工商部门注册一个咨询公司,然后就打“擦边球”开设培训班。有些培训机构更简单,连注册也免了,通过广告或在网上发帖,招到一定的人数后,就在居民住宅里开设培训班,甚至还有培训机构倒闭后老板卷款潜逃,造成学员们不仅没学上,所交学费也血本无归。“《办法》出台后,民办教育培训将越来越正规化。”该人士说,《办法》明确了今后要举办培训机构应当具备的一些条件,其中主要包括充裕稳定的办学经费、合理的人力资源配置和宽敞的办学场地等。

  如何识别

  正规培训机构须亮证办学

  据介绍,培训机构的规划、审批、管理、督查和评估等由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专修学院)由市教委审批。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对行政区域内取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培训机构办理法人登记。

  市民该如何识别正规培训机构?按规定,培训机构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和《税务登记证》等证照,应当放置在培训机构主要办学场所(如招生点、收费点、报名点等)的显著位置,做到亮证办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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