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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年6月27日10:47   首发: 【收藏】【打印】【关闭】

《北京市中小学〈义务教育学校课程实施计划〉评价试行方案》

(征求意见稿)

         

北京教育科学研究院基础教育课程教材发展研究中心

《北京市中小学〈义务教育学校课程实施计划〉评价方案的研究》课题组

 

改变课程评价过分强调甄别与选拔的功能,发挥评价促进学生发展、教师提高和改进教学实践的功能,是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一个具体目标。为此,在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实验中要建立促进课程不断发展的评价体系,周期性地对学校课程实施计划及其执行情况、课程实施中的问题等进行分析评价,调整课程内容、改进教学管理,形成课程不断革新的机制。

2004年秋季起,北京市进入基础教育课程改革义务教育阶段实验的区县和学校都要从小学一年级和初中一年级起实施按照教育部《义务教育课程设置实验方案》精神制定的新的课程计划。为了保证新课程计划的全面落实,开足、开齐国家课程,规划并开发好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需要对各实验学校实施新课程计划的情况进行检查评估。这是一项政策性、科学性和实践性都很强的教育评价工作。为了使这一评价有共同遵循的基本标准,以体现评价科学性和规范性,特制定本方案。

一、评价对象的确定

课程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课程包括课程结构、课程标准、教材、教学

过程、课程评价、课程管理等,可以概括为课程设计、课程实施和课程效果三个组成部分。用同一个评价方案来兼顾这三个部分的评价是不现实的、不科学的,必须分别制定不同的评价方案。北京市对新课程的实施、特别是课堂教学,以及新课程的效果、特别是义务教育质量都分别制定了相应的评价方案。因此,有必要对课程设计也单独制定一个评价方案。本方案即以课程设计,即狭义的课程为基本的评价对象。因而本方案有别于“教学评价方案”和“教学质量评价方案”。

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实行国家、地方和学校三级课程管理。教育部确定国家课程的门类和课时。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实施国家课程的计划。省(区、市)或地(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规划和开发本地区的地方课程。学校规划和开发本校的校本课程。用同一个方案来兼顾对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的评价也是不现实、不科学的。尤其是在课程改革实验的前期,实验学校的主要任务应当是落实北京市按照教育部《义务教育课程设置实验方案》精神制定的课程计划,同时按照此计划的要求开设好地方课程,规划和开发好校本课程。因此,目前对课程设计评价的重点应当放在学校所开设的课程是否符合教育部的基本要求、是否符合北京市的有关规定,以确保国家课程和地方课程的有效实施,同时科学合理地开发校本课程。也就是说,目前需要对学校实际开设的课程是否全面地、科学的、合理地体现了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及校本课程的有机结合进行评价。本方案即以学校课程设计,也就是学校对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的落实情况为主要的评价对象。

学校课程设计包括《学校课程实施计划》的制定过程和文本呈现两个方面。如何制定《学校课程实施计划》确是学校在课程改革实验中面临的一个新问题,应当对学校如何确定学校课程和如何编制课程实施计划进行指导,以激发学校以科学的精神和认真的态度完成《学校课程计划》的制定,充分挖掘学校的教育资源,创造性地实施国家课程和地方课程,切合实际地开发校本课程。但是这一过程涉及诸多因素,以评价方案的形式加以引导尚不成熟,需要等待教育部制定的相关课程管理指南颁布以后再加以考虑。因此,本方案没有把“课程实施计划的确定过程”和“课程实施计划的实施过程”作为主要评价对象。《学校课程实施计划》的文本则是一个确定的文件,明确呈现了一个学校所设置的课程是否全面地、科学地、合理地体现了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及校本课程的有机结合。对于国家课程,《学校课程实施计划》能够体现学校对课程的选择,特别是对各类课程的落实。这一点在实验中有着特别重要的意义,绝非无关紧要。对于地方课程,《学校课程计划》同样能够体现学校对课程的选择和落实。对于校本课程,《学校课程计划》则能够体现其开发的特点。因此,本方案以《学校课程实施计划》的文本为主要评价对象。当然,通过对文本的评价也会对制定过程有所引导,通过恰当的评价方法也会对学校课程的实际落实情况有所评价。这样的评价应当是具有实际意义的。

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分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两个阶段推进。这两个阶段的课程设计有很大的差异,实验的时间也不相同。因此,本方案只以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课程实施计划》为评价对象。对普通高中阶段的《学校课程实施计划》的评价方案另行制定。

二、适用范围的确定

基础教育课程改革要改变以往评价过程中将主体与客体截然分开的做法,提倡自评与他评相结合的方法。。对于《学校课程实施计划》的评价也应如此。因此,本方案除了适用于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的评价,适用于专业研究人员或中介机构对学校的评价以外,更主要的是适用于学校的自我评价。意在通过自我评价,使得学校更加注意《学校课程实施计划》的制定过程,以及贯彻实施过程。

三、基本原则的确定

本方案所提出的基本原则是制定本方案所遵循的基本原则,而不是运用本方案的基本原则。以这些原则为指导,确定了本方案的评价指标体系和评定方法。至于在实际评价工作中运用本方案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则应由相应的评价机构和评价组织来确定。

鉴于评价方案必须体现基础教育课程改革所实行的三级课程管理的要求,必须促进学校课程自身的不断调整和完善,必须引导学校课程全面体现基础教育新课程的性质、任务和目标,必须使评价者特别是学校自身便于操作,故确定了前四项基本原则。

考虑到一个时期以来,在评价方案的设计中,多采用先确定评价指标、再确定各项指标的权数,然后分项依权数评分,最后计算总分的评价方法。而权数的确定很难科学、合理,计算分数又很繁琐。故本方案确定了第五项基本原则,意在使评价方法更简约,评价者更容易把握。

四、评价指标体系及评价标准的确定

为了便于理解和操作,本方案的评价指标体系仅分为两个级别。一级指标仅有5项。二级指标仅有12项。除了“课程结构”以外的其它一级指标均仅有两项二级指标。

“指导思想”是较为宏观的指标,包括时代性和课程改革精神的体现两方面。时代性主要指学校课程实施计划是否既满足全体学生的发展需要、德智体美各方面发展的需要,又满足学生的个性发展和终身发展需要。隐含着学校课程既要有统一性,更要有选择性。课程改革精神的体现主要指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在学校课程结构方面的基本目标的体现,特别是课程的均衡性、综合性和选择性。

“培养目标”是中观的指标,包括对新课程培养目标的体现和对学校办学目标的体现两方面。对新课程培养目标的体现主要指,学校课程实施计划所确定的培养目标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培养总目标,是否符合国家课程培养目标和地方课程培养目标,并与校本课程培养目标相协调。对学校办学目标的体现主要指,学校课程实施计划所确定的培养目标是否体现了本校的办学目标,而本校的办学目标又与国家课程目标、地方课程目标和校本课程目标相协调。

“课程结构”是微观的指标,包括课程设置、课程安排、课程比例和教学时间四方面。课程设置主要指学校课程是否按照教育部的要求和北京市及本区县的规定,整体设置了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课程安排主要指学校课程是否考虑了同年级的不同学科课程之间的协调、不同学段不同年级的相同学科课程的衔接、选修课程及各项专题教育设置的合理性、思想道德教育和外语等课程的具体落实。课程比例主要指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的比例、必修课和选修课、学科课程和活动课程的比例,以及对课程的实际选择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教学时间主要指学年教学时间、学段课时总量、周课时总量、各门课程课时总量、各门课程周课时、地方课程及校本课程的总课时量和周课时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实施条件”也是微观的指标,包括组织系统、管理制度和评价体系,以及适应性两方面。实施条件所涉及的因素很多,多与教学直接相关。本方案主要考虑与学校课程计划整体落实有关的因素。组织系统、管理制度和评价体系涉及有关学校课程计划实施的机制,以往多被忽视。适应性除了指学校课程是否符合本校的实际情况,更重要的是指学校是否采取了有效措施来解决实施新课程所需要的课程资源,尤其是教师的培养及教学设施的配备。

“特色”也是中观的指标,包括学校课程的有效性和创新性、学校课程对学校实际和特色体现两方面。学校课程的有效性和创新性主要指,学校课程对国家课程和地方课程的选择是否有效、校本课程的开发是否具有创造性。学校课程对学校实际和特色的体现主要指,学校课程是否能够将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有机的结合在一起,形成符合本校实际的统一课程体系,同时具有学校的特色。

在今后一个时期,前四个一级指标是基本的评价目标,其中“培养目标”、“课程结构”和“实施条件”三项指标又是学校需要重点考虑的。

五、等级评定方法的确定

本方案对各项二级指标的“A”级标准加以描述,并明确评价要点,以利于评价者以定性的办法对二级指标进行评价。同时规定达标要点的数量,以利于评价者以定量的办法对指标进行评价。两方面结合,以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确定二级指标的等级。

考虑到评价结果对学校的重要作用,将总体评价等级分为四级。能够评为“优秀”和“不合格”的可能都是少数,多数应在“良好”和“合格”两个等级。鉴于课程计划是学校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基础,所以规定在前四项一级指标中只要有一项二级指标不合格,则总体评价等级即为“不合格”,以利于新课程的整体落实。“优秀”、“良好”和“合格”三个等级的各项二级指标均应达到“A”或“B”。他们的区别在于“特色”这一一级指标的等级。确有特色的学校课程可以评为“优秀”。缺乏特色的学校课程只能评为“良好”或“合格”。

六、评价方式的确定

虽然本方案的评价重点是《学校课程实施计划》本身,但在评价过程中不能只用研读文件的方式来进行评价,而应当更多地采用“质的评价方式”,即运用座谈、访谈、问卷调查、抽查等方式,并结合听课来进行评价,以便取得真实的结果,使评价具有实际意义。

                                (执笔人  钟作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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